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
森林法第五條規定,林業的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這表示在森林的管理和經營過程中,應該以國家的土地安全和長遠利益為首要考量。這包括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森林公益和經濟效益。例如,如果有人想要開發山坡地,應該在這個過程中考慮國土的安全和保護森林資源的長期利益。
公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收歸國有,但應給與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之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江河水源或其他利益不限於所在地之省區者。
國有林由農林部設立林區經營管理之,必要時得委託省市林業管理機關經營管理,公有林由縣以下地方機關或委託其他法團經營管理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林業經營管理之主要目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收歸國有,但應給與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之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江河水源或其他利益不限於所在地之省區者。
國有林由農林部設立林區經營管理之,必要時得委託省市林業管理機關經營管理,公有林由縣以下地方機關或委託其他法團經營管理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
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林業經營管理之主要目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