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森林法第38-3條的規定,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的受保護樹木,必須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開發利用者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且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如果開發利用者需要移植受保護樹木,必須提供移植及復育計畫,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方可進行施工。計畫內容、申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辦法,以及施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政府則可依當地環境訂定執行規範。 這些規定的依據為森林法第48條之1,其中第1項規定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基金來源之一為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而回饋金繳交辦法則根據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並明定了山坡地開發利用者應繳交回饋金的義務。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森林資源,強調長期造林的重要性,並鼓勵私人或團體參與森林經營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計畫在山坡地區進行開發,但其中有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根據森林法第38-3條的規定,他們必須提供移植及復育計畫,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方可進行施工。這些規範的設立旨在保護森林資源,確保開發行為不會對受保護樹木造成傷害。
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有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 前項開發利用者須移植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檢附移植及復育計畫,提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 前項之計畫內容、申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辦法,及樹冠面積計算方式、樹木修剪與移植、移植樹穴、病蟲害防治用藥、健檢養護或其他生長環境管理等施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政府得依當地環境,訂定執行規範。
立法理由一、因土地開發利用型態繁多,為免掛一漏萬,爰將第二項工程開發型態,統稱為土地開發利用。 二、參酌「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爰於第二項增加開發者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之書件名稱,以為明確。 三、鬱閉度一詞雖常用於森林,但對單株樹木卻難採鬱閉度計算,爰採樹冠面積計算,即樹冠之垂直投影面積,以利計算和管理。
一、因土地開發利用型態繁多,為免掛一漏萬,爰將第二項工程開發型態,統稱為土地開發利用。 二、參酌「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爰於第二項增加開發者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之書件名稱,以為明確。 三、鬱閉度一詞雖常用於森林,但對單株樹木卻難採鬱閉度計算,爰採樹冠面積計算,即樹冠之垂直投影面積,以利計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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