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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年台上字第 94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9 年 04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0 期 461-466 頁

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森林法第三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有明文。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既概屬國有,則不論國家已否辦理登記,均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俾達國土保安長遠利益之目標,並符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之立法意旨 (森林法第一條及第五條參照) ,自無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取得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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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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