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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70 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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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1️⃣和平、2️⃣公然、3️⃣繼續」占有他人「4️⃣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5️⃣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Adverse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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