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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一 節 婚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婚約
第 972 條(婚約之要件(一))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婚約之要件(三))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75 條(婚約之效力)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 976 條
  1.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2.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1.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2. 前項情形,雖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一))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二))
  1. 前條情形,雖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9-1 條(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 979-2 條(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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