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重點摘要依民法第 973 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即使雙方家長同意也無法成立有效婚約。
Q · 未滿十七歲訂的婚約有效嗎?
無效。連家長同意也救不回來
依民法第 973 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這是絕對禁止規定,不論雙方家長是否同意、儀式是否盛大、聘金是否已交付,未滿十七歲訂的婚約在法律上自始無效。已交付的聘金可依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滿十七歲後想訂婚需重新訂立才有效。
你十六歲,和交往的對象認真到想訂婚,雙方家長也同意。看起來萬事俱備,但法律直接把門關上:未滿十七歲訂的婚約,不算數。這不是「家長不同意就無效」的問題(那是第 974 條管的),是「連雙方加上家長全部同意都沒用」。這條劃的是絕對底線。為什麼是十七?因為民法把結婚年齡訂在十八歲(第 980 條),訂婚年齡比結婚年齡早一年,是讓雙方有個正式的緩衝期。2020 年修法前,這條還保留著「男十七、女十五」的性別差異,現在統一到十七歲,背後是整個家事法對性別平等和兒少保護的重新對齊。
民法第 973 條為訂婚年齡的絕對門檻條款,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此為強制規定,違反者婚約自始無效,連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亦無法補正。本條與民法第 974 條(已滿十七未成年訂婚須法代同意)、第 980 條(結婚年齡十八歲)共同構成台灣婚姻家庭編的年齡門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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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兩個情況。已滿十七但未滿十八(未成年)訂婚,依民法第 974 條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家長點頭就能成立。但未滿十七訂婚,適用本條第 973 條,是絕對禁止,家長同意也無效。關鍵差別:第 973 條管「年齡門檻」,第 974 條管「家長同意」,兩關都要過。內行人提示:很多糾紛來自把這兩條搞混,先確認年齡有沒有到十七,再討論同意不同意。
不會。無效的婚約在法律上是「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不會因為時間過去就補正。如果雙方滿十七後仍然願意訂婚,必須重新訂立一次,才會產生法律上的婚約效力。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建議白紙黑字重新訂約並保留證據,避免將來一方反悔時,另一方主張「其實我們早就訂婚了」造成舉證困難。
訂婚年齡的絕對門檻條款,規定男女未滿 17 歲不得訂定婚約,違反者婚約自始無效,家長同意也無法補正。
民法 973 條規定男女皆須滿 17 歲才能訂婚(2020 修法統一前為「男 17、女 15」)。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訂立之契約,是親屬法上的契約而非身分行為。結婚則是身分行為,需登記才生效。訂婚不能訴請強制履行,結婚需走戶政登記程序。
原 1930 年立法為「男 17、女 15」帶有性別差別。2020 年修法統一為男女皆 17,同時配合民法 980 結婚年齡統一為男女皆 18,回應 CEDAW 與兒童權利公約。
婚約自始無效,任一方可隨時不履行。已交付聘金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民法 179)。滿 17 後想正式訂婚需重新訂立。
婚約無效時,已收聘金構成不當得利。被請求方應返還,請求權時效 15 年(民法 125)。建議白紙黑字協議返還避免訴訟。
以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為準,訂婚日期可用喜帖、儀式照片、賓客證詞、宴客場地簽單佐證。
重新訂立婚約並保留書面證據。若未滿 18 仍未成年,依民法 974 條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973 管「年齡絕對門檻」(未滿 17 連討論同意的資格都沒有),974 管「已滿 17 未成年的法代同意」。兩關都要過:先過年齡,再過同意。
973 訂婚門檻 17 歲(違反自始無效),980 結婚門檻 18 歲(違反得撤銷,民法 989)。訂婚比結婚早一年留緩衝。
| item | threshold | violation_effect | family_consent |
|---|---|---|---|
| 訂婚年齡(民法 973) | 男女皆須滿 17 歲 | 婚約自始無效 | 無法補正 |
| 未成年訂婚同意權(民法 974) | 已滿 17 但未滿 18 | 訂婚效力待定 | 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
| 結婚年齡(民法 980) | 男女皆須滿 18 歲 | 得撤銷婚姻(民法 989) | 無法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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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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