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重點摘要民法第 974 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違反者婚約效力有瑕疵,可由法代行使撤銷權。
Q · 17 歲訂婚沒經爸媽同意,這婚約算數嗎?
效力有瑕疵,法代可主張撤銷
依民法第 974 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未經同意的婚約,通說類推適用第 990 條(未得同意之結婚得撤銷),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婚約一旦被撤銷或被認定效力有瑕疵,對方依民法第 978、979 條主張的損害賠償(包含聘金、訂婚宴費用、精神慰撫金)基礎將動搖。
你以為訂婚只是「兩家吃個飯、交換戒指」的儀式?在法律上它是一紙有拘束力的契約。而如果訂婚的人還沒滿 18 歲,這紙契約沒有爸媽點頭就站不住腳。這條規定畫出一條很少人注意的線:未成年人自己跑去跟對象口頭或書面約定婚事,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事後可以主張這份婚約有瑕疵。為什麼這重要?因為訂婚不是兒戲。一旦訂了又反悔,對方可以依民法第 978、979 條求償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失,聘金、訂婚宴費用、甚至精神慰撫金都可能要吐出來。所以這條表面上看是父母的同意權,實際上是未成年人的一張保護傘:沒有父母背書的婚約,日後反悔的代價會小很多。
民法第 974 條為未成年婚約之同意要件條款,規定未成年人(未滿 18 歲)訂定婚約時,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婚約效力存在重大瑕疵。本條與民法第 981 條(未成年結婚同意)形成婚約與結婚兩階段的法定代理人把關體系。
訂婚是婚約(民法第 972 條以下),是約定將來要結婚的契約;結婚是身分關係的實際成立。違反婚約不能強迫對方結婚(第 975 條),但可以求償財產及精神損害(第 978、979 條)。違反結婚則涉及離婚、贍養費、夫妻財產制清算等更複雜程序。內行人提示:訂婚看似儀式輕鬆,但求償訴訟在實務上並不少見,尤其涉及高額聘金時,書面婚約書比戒指重要得多。
這是實務上的經典爭議。法律上的同意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父母出席、出資、向親友介紹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默示同意。但單純到場吃飯不一定夠,要看具體情境。民法第 974 條並未要求書面同意,但要求書面是最保險的做法。內行人提示:如果父母事後想主張沒同意,越早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表態越好。
這是學說和實務的長期爭議。通說類推適用民法第 990 條(未成年結婚未得同意得撤銷)的規定,認為此類婚約得由法定代理人撤銷,而非當然無效。也有少數見解認為直接無效。實務上父母要主張的是撤銷權,而非主張婚約不存在。內行人提示:撤銷權有除斥期間問題,父母知道後應儘速行使,拖太久可能被認為已默示承認。
規定未成年人訂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是親屬編婚約制度的同意要件條款,違反者婚約效力存在重大瑕疵。
依民法 1086 條,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離婚者依親權歸屬判斷,一方死亡或停止親權者由他方單獨行使。
婚約是約定將來要結婚的契約(民法 972 以下),結婚是身分關係的實際成立。前者違反負損害賠償,後者涉及離婚程序。
未以明示表達但依行為足以推認同意之意思表示,如父母出席訂婚宴、出資、對外介紹等。但單純沉默不等於默示同意。
法定代理人通說類推民法 990 條行使撤銷權:取得不同意書面聲明 → 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 撤銷權有除斥期間應儘速行使。
1. 確認婚約效力瑕疵 2. 蒐集父母未同意證據 3. 對方求償基礎動搖時優先和解,返還聘金免除其他求償常比訴訟划算。
聘金在法律上是附條件贈與,條件是婚約履行。婚約效力瑕疵或解除時,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全額返還(民法 979-1)。
最強證據是當時或事後的書面聲明、存證信函、缺席訂婚宴的證明、未出資聘金的金流紀錄。書面比口頭強十倍。
974 規範訂婚同意,981 規範結婚同意。前者為契約階段、後者為身分關係階段,違反效果都類推 990 條撤銷權。
| title |
|---|
| 民法 974 婚約同意 vs 民法 981 結婚同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