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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參字第 67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一 按收養關係之創設雖屬身分上行為,原則上應由養父母子女雙方本人為之,但若養子女一方為未成年人,則為保護未成年人起見,參酌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第九百八十一條之法理,其成立收養關係仍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 至若養子女一方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則收養關係之成立依民法第一千七十九條但書之規定,祇須收養之一方有收養之意思並有撫養之事實已足,既無須訂立書面自更無為之指定法定代理人之必要,本部台 (四四) 令參字第三○二二號令復該院即屬此意。

全文內容

一 按收養關係之創設雖屬身分上行為,原則上應由養父母子女雙方本人為之,但若養子女一方為未成年人,則為保護未成年人起見,參酌民法第九七四條、第九八一條之法理,其成立收養關係仍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二 至若養子女一方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則收養關係之成立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但書之規定,祇須收養之一方有收養之意思並有撫養之事實已足,既無須訂立書面自更無為之指定法定代理人之必要,本部台 (44)令參字第三○二二號令復該院即屬此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令參字第 67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一 按收養關係之創設雖屬身分上行為,原則上應由養父母子女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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