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要式行為
yichien970430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不得代理,違反則無效(§71)
ex:父母代訂婚約:✗
garrow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婚約,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預行約定而使雙方受法律上拘束之契約。惟婚約不等於身分契約婚約,因其並不發生任何身分關係。即身分契約必須是發生身分上效力之契約,且民法上所定之身分契約,均為要式行為(如結婚),而婚約乃不要式行為,故婚約非屬身分契約。
2.雙方應意思表示一致,且應自行訂定而不得代理。通說與實務認為,違反本條規定者,無效。
wyatt1207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隱含兩個要件:
一、意思能力足夠
二、意思表示一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