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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7359 號
要旨
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是否必為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是否屬之疑義
全文內容
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 (胡開誠著「民法親屬要義」第二十四頁、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八十四頁、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第四十五頁、陳顧遠著「民法親屬實用」第十五頁、趙鳳喈著「民法親屬論」第五十一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五十九-六十一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四十四頁參照) 。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例如,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男女訂婚與結婚年齡之規定、第九百八十七條「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第九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及民法親屬編第三章父母子女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至第一千零六十八條關於婚生子女之意義、推定、否認;結婚之準正;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否認及認領之請求、限制等相關規定是。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