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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款 通則

§ 622–6232

623短期時效
  1.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