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網購的東西被快遞摔爛、行李被航空公司搞丟、搬家公司把你家具刮花,你以為跟一般民事糾紛一樣有十五年慢慢告?錯得離譜。物品運送只給你「一年」,從運送結束那天開始倒數。一年內沒提告,請求權直接消滅,對方笑著跟你說「時效過了」,你連法院的門都進不去。旅客傷害稍微仁慈一點,給你兩年。為什麼這麼短?因為運送業流動性高、證據消失快,立法者選擇犧牲你的時間換取交易效率。多數人發現東西壞了會先跟業者「協商看看」,協商三個月、五個月、十個月,等到談不攏想告,時效剩沒幾天,證據也散了。這條是運送糾紛中最致命的暗門,律師接案第一件事就是看日期,日期過了什麼證據都沒用。
關於物品或旅客之運送,如因喪失、損傷或遲延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關於物品運送,其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以從速行使為宜。將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修正為一年。又「遲延」二字,文義欠明,參照第六百三十六條,應指「遲到」而言,併予修正。 二、關於旅客運送,如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為保障旅客權益,仍以維持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為妥,爰予列為第二項。
關於物品或旅客之運送,如因喪失、損傷或遲延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關於物品運送,其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以從速行使為宜。將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修正為一年。又「遲延」二字,文義欠明,參照第六百三十六條,應指「遲到」而言,併予修正。 二、關於旅客運送,如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為保障旅客權益,仍以維持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為妥,爰予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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