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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23 條(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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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2.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深度解讀

你網購的東西被快遞摔爛、行李被航空公司搞丟、搬家公司把你家具刮花,你以為跟一般民事糾紛一樣有十五年慢慢告?錯得離譜。物品運送只給你「一年」,從運送結束那天開始倒數。一年內沒提告,請求權直接消滅,對方笑著跟你說「時效過了」,你連法院的門都進不去。旅客傷害稍微仁慈一點,給你兩年。為什麼這麼短?因為運送業流動性高、證據消失快,立法者選擇犧牲你的時間換取交易效率。多數人發現東西壞了會先跟業者「協商看看」,協商三個月、五個月、十個月,等到談不攏想告,時效剩沒幾天,證據也散了。這條是運送糾紛中最致命的暗門,律師接案第一件事就是看日期,日期過了什麼證據都沒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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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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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23 條規定:「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