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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24 條(託運單之填發及其應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2.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三、目的地。 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 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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