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0 條(承攬運送人之意義及行紀規定之準用)
- 1.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 2.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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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60 條規定承攬運送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安排運送並受報酬,未特別規定時準用行紀規定。
Q · 承攬運送人到底是什麼?跟運送人差在哪?
依民法第 660 條,承攬運送人是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他不親自運貨,而是替託運人安排運送鏈並收取整合報酬,法律地位介於運送人與代理人之間。第二項並規定承攬運送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民法第 576 條以下)之規定,因此糾紛時責任範圍與舉證方式都與運送人不同。
白話解讀
你以為運送東西的世界很簡單:寄件人、運送人、收件人,三方搞定。其實還有第四種角色,叫「承攬運送人」,而且你可能每天都在用,只是不知道。當你用一家國際物流公司寄包裹到日本,這家公司很多時候不是真的自己開飛機開船,他是找航空公司、找船公司、找報關行、找當地配送,把整條運送鏈組起來「以自己的名義」幫你搞定。他賺的不是運費,是「整合服務的報酬」。法律給這種人一個獨立的地位:他不是運送人(不直接運),也不是你的代理人(他用自己的名義),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第三種角色。為什麼這個區分對你重要?因為當包裹出事的時候,你能告誰、能告什麼,完全取決於對方是運送人還是承攬運送人。搞錯對象,告了半天可能找錯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0 條定義承攬運送人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並受報酬為營業之人;其法律地位獨立於運送人(不直接運送)與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之)之外,未特別規定者準用行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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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攬運送人是什麼?▾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的營業人,是運送鏈的整合者。
Q2承攬運送人跟運送人差在哪?▾
運送人親自運貨負無過失責任;承攬運送人只負選任與保管的注意義務,證明無過失即可免責。
Q3集運業者是承攬運送人嗎?▾
多數是。他幫你找空運海運、報關、配送,但實際運送是別人,符合承攬運送人定義。
Q4承攬運送為什麼準用行紀?▾
兩者都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本條第二項明定本節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第 576 條以下行紀規定。
Q5包裹遺失要告承攬運送人還是運送人?▾
先確認對方在契約中的法律地位,地位不同請求權基礎與舉證責任都不同。
Q6承攬運送人要負什麼責任?▾
依民法第 661 條,對物品接收保管、運送人選任、目的地交付盡注意義務,未怠於注意即免責。
Q7搬家公司算承攬運送人嗎?▾
本地搬運是運送人,跨縣市外包長途貨運那段則可能是承攬運送人,一個契約可同時兩種角色。
Q8和物流簽約要注意什麼?▾
事先在合約寫明對方是運送人還是承攬運送人,可省下未來爭議的舉證與求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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