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0 條(承攬運送人之意義及行紀規定之準用)
- 1.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 2.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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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60 條規定承攬運送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安排運送並受報酬,未特別規定時準用行紀規定。
Q · 承攬運送人到底是什麼?跟運送人差在哪?
依民法第 660 條,承攬運送人是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他不親自運貨,而是替託運人安排運送鏈並收取整合報酬,法律地位介於運送人與代理人之間。第二項並規定承攬運送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民法第 576 條以下)之規定,因此糾紛時責任範圍與舉證方式都與運送人不同。
白話解讀
你以為運送東西的世界很簡單:寄件人、運送人、收件人,三方搞定。其實還有第四種角色,叫「承攬運送人」,而且你可能每天都在用,只是不知道。當你用一家國際物流公司寄包裹到日本,這家公司很多時候不是真的自己開飛機開船,他是找航空公司、找船公司、找報關行、找當地配送,把整條運送鏈組起來「以自己的名義」幫你搞定。他賺的不是運費,是「整合服務的報酬」。法律給這種人一個獨立的地位:他不是運送人(不直接運),也不是你的代理人(他用自己的名義),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第三種角色。為什麼這個區分對你重要?因為當包裹出事的時候,你能告誰、能告什麼,完全取決於對方是運送人還是承攬運送人。搞錯對象,告了半天可能找錯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0 條定義承攬運送人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並受報酬為營業之人;其法律地位獨立於運送人(不直接運送)與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之)之外,未特別規定者準用行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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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寄 DHL 的包裹遺失了,他們是運送人還是承攬運送人?▾
看契約怎麼寫及實際角色。若自己有飛機自己送是運送人;若把貨外包給航空公司再委當地配送送,就是承攬運送人。國際快遞角色常是混合的。求償時可先依運送契約整體主張,讓對方在訴訟中澄清地位。
Q2承攬運送人和運送人,賠償範圍差在哪?▾
運送人對貨物喪失毀損遲到原則上負無過失責任;承攬運送人依民法第 661 條,只要證明對接收保管、選任運送人、目的地交付沒怠於注意即可免責。所以承攬運送地位對業者較有利。
Q3承攬運送為什麼準用行紀規定?▾
兩者都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本條第二項明定承攬運送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第 576 條以下的行紀規定,避免立法重複並補足未規定事項。
Q4承攬運送人是什麼?▾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的營業人,是運送鏈的整合者,不親自運貨。
Q5承攬運送人跟運送人差在哪?▾
運送人親自運貨負無過失責任;承攬運送人只負選任與保管的注意義務,證明無過失即免責。
Q6什麼叫『為他人之計算』?▾
經濟效果歸屬於委託人,但承攬運送人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接,這也是準用行紀的理由。
Q7承攬運送人跟代理人差在哪?▾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承攬運送人以自己名義為之,兩者對外責任主體不同。
Q8怎麼判斷對方是承攬運送人還是運送人?▾
看誰實際運送、收的是運費還是整合報酬、以誰的名義承接,再查契約有無註明地位。
Q9包裹被承攬運送人弄丟怎麼求償?▾
先確認契約地位,依民法 661 條主張其未盡選任保管注意義務,蒐證運送鏈各環節責任。
Q10和物流簽約怎麼降低爭議?▾
事先在合約寫明對方是運送人還是承攬運送人,並約定責任範圍與保險,省下未來舉證成本。
Q11怎麼證明承攬運送人有過失?▾
蒐集運送人選任、貨物接收保管、目的地交付的紀錄,證明其未盡注意義務。
Q12承攬運送人 vs 運送人責任哪個對業者有利?▾
承攬運送人較有利,只需證明未怠於注意即免責,這也是大型物流偏好此契約結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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