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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61 條(承攬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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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61條規定,承攬運送人對託運物品喪失、毀損或遲到負賠償責任,除非舉證自己於接收、選任、交付未怠於注意。

Q · 物流中間商說貨不見了是別人的責任,他真的不用賠嗎?

依民法第661條,承攬運送人對託運物品的喪失、毀損或遲到原則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他想免責,必須自己舉證在「物品接收保管」「運送人選定」「目的地交付」三個環節都未怠於注意,證不出來就要賠。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翻轉到他身上,不是你去證明他有過失。

白話解讀

你在網購時看到「貨運公司弄丟了,我們也沒辦法」這種回覆,心裡一沉。但法律上,這個「中間人」其實跑不掉。承攬運送人就是那種用自己的名義幫你找運送公司、收你錢的中介(例如國際物流公司、貨運承攬商)。他不是真的開卡車的人,但法律規定:貨物喪失、毀損、遲到,他要負責。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在「挑運送公司」「接收保管」「目的地交付」這幾件事上都沒偷懶。注意舉證責任在他身上,不是你。這就是 88 年修法的靈魂:把那條「與運送有關之事項」拿掉,意思是他不用為運送過程本身背鍋(那是運送人的事),但他對自己該做的把關動作,逃不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661條規範承攬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採「中間責任」設計:承攬運送人對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推定應負責,但能證明於接收保管、運送人選定、目的地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事項未怠於注意者免責,舉證責任由承攬運送人負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際物流公司說貨在海外不見了,他要賠嗎?

要。只要他是以自己名義安排運送的承攬運送人,民法661條就適用,他須舉證自己未怠於注意才能免責。

Q2承攬運送人跟運送人責任差在哪?

承攬運送人負中間責任(661條,有但書可免責),運送人負事變責任(634條,幾乎只有不可抗力才免責)。

Q3我該告承攬運送人還是實際運送的貨運公司?

通常先告承攬運送人較快,因為有直接契約且舉證責任在他,他賠完可再向運送人追償。

Q4承攬運送賠償的時效多久?

實務見解分歧,保守建議比照運送1年(民法623條)內行使,起算自交付日或應交付日。

Q5什麼情況承攬運送人會被當成運送人?

依民法664條,若填發提單或約定總括運費,視為自己運送,責任升級為更嚴格的事變責任。

Q6怎麼證明承攬運送人有疏失?

你不用證明他過失,661條把舉證責任放在他身上,他得自證未怠於注意。

Q7包裹是在海關被扣不見的,也算他的責任嗎?

原則上仍由承攬運送人負責,除非他能證明在選任、保管、交付環節都已盡注意義務。

Q8和解時該要求對方提供什麼文件?

要求運送人選定標準、倉儲接收紀錄、交付簽收單,拿不出來就是你談判桌上的籌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第560条(運送取扱人の損害賠償責任)
🇰🇷 韓國상법 제115조(운송주선인의 손해배상책임)
🇨🇳 中國民法典 委托合同(第919条以下,貨運代理參照委任處理;無專條對應)
🇩🇪 德國HGB § 461(Haftung des Spediteurs)、§ 453(Speditionsvertra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2-3 à L132-6(responsabilité du commissionnaire de transport)
🇺🇸 美國無民法典對應;貨運承攬人責任循普通法寄託(bailment)及 49 U.S.C. §13102 / NVOCC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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