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3 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 1.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 2.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 3.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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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受害人並得依第三項請求支付回復費用自行修復。
Q · 車被撞了,我只能拿對方賠的錢嗎?
依民法第213條,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回復原狀,不是給錢。對方原則上要把標的修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態;若應給付金錢,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利息。第三項更賦予你主導權:可直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自己找人修,不必被動等加害人處理。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一直以為「損害賠償」就是對方拿錢給你。錯了一半。民法的預設值其實是「回復原狀」:撞壞你的車,原則上是把車修好,不是丟一疊鈔票給你。這個差別在實務上決定很多事。修好可能比賠現金貴,所以加害人寧可給錢;但對你來說,原狀才是你真正想要的結果(尤其是有紀念價值、無法用市價衡量的東西)。而且本條第三項還藏了一把武器:就算原則上是回復原狀,你也可以直接請求對方支付「回復原狀所需的費用」,自己拿去修。這等於把主導權從加害人手上搶回來:你不用等對方慢慢修,不用擔心對方隨便找個爛師傅,你自己選、自己監工、對方付錢。很多人拿到賠償金只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可以要「原狀」,或不知道可以要「修復費用」這條中間路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3條為損害賠償方法的基礎規範,確立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負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利息;債權人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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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13 條規定什麼?▾
民法第 213 條規定損害賠償的原則方法是「回復原狀」: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3。
Q2車撞壞了賠錢還是賠修好?▾
依民法第 213 條原則是「回復原狀」,也就是修好。但實務上依第 214 條,若經催告不修復或無法修復,被害人可請求以金錢賠償。所以多數車禍案件最後是以「修復費用」的金錢形式賠償。計算爭點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3。
Q3舊車被撞可以要求換新車嗎?▾
原則不行。回復原狀只需回復損害發生前狀態,不是更新。實務上法院會扣除「折舊」,依車齡計算殘值。若因修理而貶值(例如泡水車、大撞擊後的交易價值下跌),可另請求「車輛交易價值減損」。計算方式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3。
Q4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利息嗎?▾
可以。依民法第 213 條第 2、3 項,應給付金錢者或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法定利率為年 5%(民法 §203)。起算點是「損害發生時」而非請求時,這對長期未處理的案件很重要。利息計算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3。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路線 | 適用時機 | 主導權 | 利息/成本 | 風險 |
|---|---|---|---|---|
| 回復原狀(§213-1) | 標的可修復、原則優先 | 加害人執行修復 | 由加害人負擔修復 | 品質與時程受制於對方 |
| 費用代償(§213-3) | 想自己掌控修復品質與時程 | 債權人自行修復 | 請求對方支付必要費用 | 需先舉證費用合理性 |
| 金錢賠償(§214、§215) | 催告逾期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 債權人收取賠償金 |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年息5% | 市價可能低於實際修復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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