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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3 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1. 1.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 2.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3. 3.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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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受害人並得依第三項請求支付回復費用自行修復。

Q · 車被撞了,我只能拿對方賠的錢嗎?

依民法第213條,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回復原狀,不是給錢。對方原則上要把標的修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態;若應給付金錢,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利息。第三項更賦予你主導權:可直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自己找人修,不必被動等加害人處理。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一直以為「損害賠償」就是對方拿錢給你。錯了一半。民法的預設值其實是「回復原狀」:撞壞你的車,原則上是把車修好,不是丟一疊鈔票給你。這個差別在實務上決定很多事。修好可能比賠現金貴,所以加害人寧可給錢;但對你來說,原狀才是你真正想要的結果(尤其是有紀念價值、無法用市價衡量的東西)。而且本條第三項還藏了一把武器:就算原則上是回復原狀,你也可以直接請求對方支付「回復原狀所需的費用」,自己拿去修。這等於把主導權從加害人手上搶回來:你不用等對方慢慢修,不用擔心對方隨便找個爛師傅,你自己選、自己監工、對方付錢。很多人拿到賠償金只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可以要「原狀」,或不知道可以要「修復費用」這條中間路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3條為損害賠償方法的基礎規範,確立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負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利息;債權人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賠償本金(元)損害發生日清償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13 條規定什麼?

民法第 213 條規定損害賠償的原則方法是「回復原狀」: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3。

Q2車撞壞了賠錢還是賠修好?

依民法第 213 條原則是「回復原狀」,也就是修好。但實務上依第 214 條,若經催告不修復或無法修復,被害人可請求以金錢賠償。所以多數車禍案件最後是以「修復費用」的金錢形式賠償。計算爭點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3。

Q3舊車被撞可以要求換新車嗎?

原則不行。回復原狀只需回復損害發生前狀態,不是更新。實務上法院會扣除「折舊」,依車齡計算殘值。若因修理而貶值(例如泡水車、大撞擊後的交易價值下跌),可另請求「車輛交易價值減損」。計算方式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3。

Q4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利息嗎?

可以。依民法第 213 條第 2、3 項,應給付金錢者或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法定利率為年 5%(民法 §203)。起算點是「損害發生時」而非請求時,這對長期未處理的案件很重要。利息計算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3。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路線適用時機主導權利息/成本風險
回復原狀(§213-1)標的可修復、原則優先加害人執行修復由加害人負擔修復品質與時程受制於對方
費用代償(§213-3)想自己掌控修復品質與時程債權人自行修復請求對方支付必要費用需先舉證費用合理性
金錢賠償(§214、§215)催告逾期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債權人收取賠償金自損害發生時起加年息5%市價可能低於實際修復成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17条(損害賠償の方法:金銭賠償の原則)/原状回復は例外
🇰🇷 韓國민법 제394조(손해배상의 방법:금전배상 원칙)
🇨🇳 中國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含「恢复原状」)
🇩🇪 德國BGB § 249(Art und Umfang des Schadensersatzes:Naturalrestitution 原則)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0(responsabilité civile;réparation en nature reconnue par la jurisprudenc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Restitution and Unjust Enrichment(普通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屬衡平救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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