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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3 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 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3.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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