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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213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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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 2.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3. 3.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受害人並得依第三項請求支付回復費用自行修復。

Q · 車被撞了,我只能拿對方賠的錢嗎?

不只。法律預設是回復原狀,你也可要修復費用

依民法第213條,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回復原狀,不是給錢。對方原則上要把標的修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態;若應給付金錢,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利息。第三項更賦予你主導權:可直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自己找人修,不必被動等加害人處理。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一直以為「損害賠償」就是對方拿錢給你。錯了一半。民法的預設值其實是「回復原狀」:撞壞你的車,原則上是把車修好,不是丟一疊鈔票給你。這個差別在實務上決定很多事。修好可能比賠現金貴,所以加害人寧可給錢;但對你來說,原狀才是你真正想要的結果(尤其是有紀念價值、無法用市價衡量的東西)。而且本條第三項還藏了一把武器:就算原則上是回復原狀,你也可以直接請求對方支付「回復原狀所需的費用」,自己拿去修。這等於把主導權從加害人手上搶回來:你不用等對方慢慢修,不用擔心對方隨便找個爛師傅,你自己選、自己監工、對方付錢。很多人拿到賠償金只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可以要「原狀」,或不知道可以要「修復費用」這條中間路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3條為損害賠償方法的基礎規範,確立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負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利息;債權人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撞壞我的車,我一定要接受他賠的錢嗎?

不用。民法預設值是回復原狀,對方原則上有義務把你的車修好。如果對方只想給錢但金額不夠,你可以依第213條第3項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用實際修車估價單向他請款。維修工資和零件費通常不被折舊扣減,這是可以堅持的點。

Q2為什麼我要回復原狀而不是拿錢就好?

兩個原因:有紀念價值或絕版的東西拿錢換不回來;很多情況下實際修復費用遠高於對方估的和解金。依第2項,若給付金錢還可加計從損害發生時起的利息(年息5%)。越早主張回復原狀並留下書面證據,之後即使改請求金錢賠償,利息累計也越多。

Q3催告對方回復原狀要用什麼方式?

用存證信函最保險,明確寫出要回復的標的、期限與法律依據(第213、214條)。期限要相當,車輛通常7到14天,房屋裝潢可能30天以上。逾期對方沒修就可改請求金錢賠償。催告期限過短可能被認定無效,寧可寬一點。

Q4民法213條是什麼?

損害賠償方法的基礎條文,確立回復原狀優先於金錢賠償,是處理一切損害賠償的起點。

Q5回復原狀和金錢賠償差在哪?

回復原狀是把標的修回損害前狀態,金錢賠償是給錢。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為例外,順序很關鍵。

Q6什麼叫費用代償?

第三項規定,債權人可請求對方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自己找廠商修,掌握品質與時程。

Q7回復原狀的金錢賠償有利息嗎?

有。依第二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法定利息,依第203條為年息5%。

Q8對方只想賠錢不想修怎麼辦?

依第213條第3項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憑專業估價單向對方請款,自己完成修復。

Q9回復原狀的金額怎麼算?

以實際修復估價為準(工資+零件,通常不折舊);若改金錢賠償則加計年息5%自損害發生時起算。

Q10怎麼催告對方回復原狀?

寄存證信函載明標的、相當期限與法律依據(第213、214條),期限過短可能無效,寧可寬一點。

Q11修復費用要怎麼舉證?

取得原廠或專業廠商的修復估價單、發票與照片,作為費用合理性的請求依據。

Q12回復原狀 vs 金錢賠償哪個有利?

標的可修且想拿回原物用回復原狀或費用代償;市價遠低於修復成本時更應堅持回復原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路線適用時機主導權利息/成本風險
回復原狀(§213-1)標的可修復、原則優先加害人執行修復由加害人負擔修復品質與時程受制於對方
費用代償(§213-3)想自己掌控修復品質與時程債權人自行修復請求對方支付必要費用需先舉證費用合理性
金錢賠償(§214、§215)催告逾期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債權人收取賠償金自損害發生時起加年息5%市價可能低於實際修復成本

適用時機

回復原狀(§213-1)
標的可修復、原則優先
費用代償(§213-3)
想自己掌控修復品質與時程
金錢賠償(§214、§215)
催告逾期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主導權

回復原狀(§213-1)
加害人執行修復
費用代償(§213-3)
債權人自行修復
金錢賠償(§214、§215)
債權人收取賠償金

利息/成本

回復原狀(§213-1)
由加害人負擔修復
費用代償(§213-3)
請求對方支付必要費用
金錢賠償(§214、§215)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年息5%

風險

回復原狀(§213-1)
品質與時程受制於對方
費用代償(§213-3)
需先舉證費用合理性
金錢賠償(§214、§215)
市價可能低於實際修復成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17条(損害賠償の方法:金銭賠償の原則)/原状回復は例外
韓國민법 제394조(손해배상의 방법:금전배상 원칙)
中國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含「恢复原状」)
德國BGB § 249(Art und Umfang des Schadensersatzes:Naturalrestitution 原則)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0(responsabilité civile;réparation en nature reconnue par la jurisprudence)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Restitution and Unjust Enrichment(普通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屬衡平救濟例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0880402 修正)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立法理由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0181105 制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0880402 修正)

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然回復原狀,若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保障,爰增設第三項,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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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13 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