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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6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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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 2.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26條規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一部不能且餘部無利益時得請求全部不履行賠償。

Q · 東西做不出來、又是對方的錯,我可以要求什麼?

可請求損害賠償,一部不能還能全退全賠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故意或過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僅退還價金。第2項更賦予選擇權:若只有一部分不能履行,而其餘部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可拒絕受領該部分,直接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深度解讀

前一條討論「不能怪對方」的情況,這一條討論的是「就是他的錯」。他答應交貨結果因為自己的疏忽或故意讓貨物毀了、失蹤了、做不到了,這就是可歸責的給付不能。你不能再要求原物(因為原物已經不存在或不可能交付),但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來填補你所有的損失。重點來了,第二項藏著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選擇權:如果契約是分批交付或有多個項目,只有一部分不能交付,而剩下的部分對你來說已經沒意義(例如婚禮只差那一樣東西就不完整),你可以拒絕接受剩下的部分,直接請求「全部不履行」的賠償。這個「一部不能、全部求償」的選擇權是你在部分履行談判時的核心籌碼。懂的人可以把小損失談成大賠償,不懂的人只能含淚收下殘缺的履行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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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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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26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