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6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2.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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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26條規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一部不能且餘部無利益時得請求全部不履行賠償。
Q · 東西做不出來、又是對方的錯,我可以要求什麼?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故意或過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僅退還價金。第2項更賦予選擇權:若只有一部分不能履行,而其餘部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可拒絕受領該部分,直接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白話解讀
前一條討論「不能怪對方」的情況,這一條討論的是「就是他的錯」。他答應交貨結果因為自己的疏忽或故意讓貨物毀了、失蹤了、做不到了,這就是可歸責的給付不能。你不能再要求原物(因為原物已經不存在或不可能交付),但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來填補你所有的損失。重點來了,第二項藏著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選擇權:如果契約是分批交付或有多個項目,只有一部分不能交付,而剩下的部分對你來說已經沒意義(例如婚禮只差那一樣東西就不完整),你可以拒絕接受剩下的部分,直接請求「全部不履行」的賠償。這個「一部不能、全部求償」的選擇權是你在部分履行談判時的核心籌碼。懂的人可以把小損失談成大賠償,不懂的人只能含淚收下殘缺的履行結果。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6條規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指因債務人故意或過失致給付確定無法履行時,債權人取代原給付請求權而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第2項就一部給付不能且餘部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另賦予債權人拒絕該部並請求全部不履行賠償之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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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26條是什麼?▾
規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權人得以損害賠償請求權取代原給付請求權。
Q2給付不能和給付遲延差在哪?▾
給付不能是永遠做不到或做到也無意義,可直接全部求償;遲延是暫時做不到,僅能催告解約加遲延損害。
Q3可歸責是什麼意思?▾
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相對於民法225條不可歸責(如不可抗力)而免責。
Q4一部不能可以全部退貨求償嗎?▾
可以。只要其餘部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依第2項得拒絕該部並請求全部不履行賠償。
Q5賠償範圍包含哪些?▾
依民法216條,包含所受損害(已付金額、重置差價)與所失利益(可預期但未獲得的利潤)。
Q6客製化商品被弄丟算給付不能嗎?▾
通常算。無法重製的訂製品(婚紗、藝術品)滅失即屬給付不能,而非單純遲延。
Q7請求權時效多久?▾
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125條一般15年消滅時效,但建議發現後立即主張保全證據。
Q8被告主張可歸責給付不能該如何因應?▾
先釐清是否真為給付不能或僅遲延,並檢視有無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或債權人協力義務違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mpossibility_226 | delay_231 |
|---|---|---|
| 本質 | 永久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意義 | 暫時未履行但將來仍可能 |
| 請求權 | 直接請求全部損害賠償 | 請求遲延損害,須催告後始得解約 |
| 典型情境 | 客製品滅失、標的物毀損、給付客觀不能 | 量產品延遲到貨、付款逾期 |
| 選錯後果 | 誤判為遲延,少主張全部不履行賠償 | 誤判為不能,未踐行催告程序而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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