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6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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