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226條規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一部不能且餘部無利益時得請求全部不履行賠償。
Q · 東西做不出來、又是對方的錯,我可以要求什麼?
可請求損害賠償,一部不能還能全退全賠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故意或過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僅退還價金。第2項更賦予選擇權:若只有一部分不能履行,而其餘部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可拒絕受領該部分,直接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前一條討論「不能怪對方」的情況,這一條討論的是「就是他的錯」。他答應交貨結果因為自己的疏忽或故意讓貨物毀了、失蹤了、做不到了,這就是可歸責的給付不能。你不能再要求原物(因為原物已經不存在或不可能交付),但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來填補你所有的損失。重點來了,第二項藏著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選擇權:如果契約是分批交付或有多個項目,只有一部分不能交付,而剩下的部分對你來說已經沒意義(例如婚禮只差那一樣東西就不完整),你可以拒絕接受剩下的部分,直接請求「全部不履行」的賠償。這個「一部不能、全部求償」的選擇權是你在部分履行談判時的核心籌碼。懂的人可以把小損失談成大賠償,不懂的人只能含淚收下殘缺的履行結果。
民法第226條規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指因債務人故意或過失致給付確定無法履行時,債權人取代原給付請求權而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第2項就一部給付不能且餘部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另賦予債權人拒絕該部並請求全部不履行賠償之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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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遲延是「暫時做不到但將來可以」,給付不能是「永遠做不到或做到也沒意義」。差別決定你能主張什麼:遲延只能請求遲延損害加催告解約,給付不能可以直接請求全部損害賠償。客製化商品弄丟了就是給付不能(無法重製),但一般量產品延遲送達通常只是遲延。判斷錯了請求權基礎會全盤皆輸。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所受損害是實際花出去的錢(已付價金、重新採購費用),所失利益是本來可以賺到但沒賺到的(轉售利潤、業務收入)。所失利益須依通常情形可預期才能請求,保留業務預測、客戶訂單、歷史營收等證明,是多拿賠償的關鍵。
可以但要快。第2項的拒絕權不因已受領一部分而消滅,只要其餘部分對你無利益,仍可拒絕該部之給付並請求全部不履行的賠償。但若已把收到的部分用掉或處分,舉證「於我無利益」會變困難。發現問題立刻封存已收部分、錄影存證、書面通知拒絕受領,三步驟缺一不可。
規範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權人得以損害賠償請求權取代原給付請求權,是債務不履行體系的核心救濟條文。
可歸責(226條)債務人有故意過失須賠償;不可歸責(225條)如不可抗力則免給付義務、不負賠償。
契約一部分無法履行,而剩餘部分對債權人已無意義時,債權人可拒絕該部並就全部契約請求不履行賠償。
給付不能是永久做不到或無意義(226條全部求償),給付遲延是暫時未履行(231條須催告),效果完全不同。
書面確認給付不能 → 評估餘部利益決定拒絕範圍 → 計算完整賠償 → 寄存證信函引用226條 → 協商或起訴。
依民法216條:所受損害(已付價金、重置差價)+ 所失利益(可預期利潤)+ 衍生費用 + 法定遲延利息。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保全對方自承無法履行的訊息、標的物滅失照片、運輸或鑑定報告,佐證確定不能及對方過失。
標的確定無法交付走226給付不能;已交付但有瑕疵或方法不當走227不完全給付。
| 比較面向 | impossibility_226 | delay_231 |
|---|---|---|
| 本質 | 永久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意義 | 暫時未履行但將來仍可能 |
| 請求權 | 直接請求全部損害賠償 | 請求遲延損害,須催告後始得解約 |
| 典型情境 | 客製品滅失、標的物毀損、給付客觀不能 | 量產品延遲到貨、付款逾期 |
| 選錯後果 | 誤判為遲延,少主張全部不履行賠償 | 誤判為不能,未踐行催告程序而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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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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