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6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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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1byl
6 months ago
理工科系
可歸責於債務人給付不能->賠履行利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相當因果關係)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可歸責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
266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
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II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256 、259 、260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出賣人&買受人
225第一項(免給付義務)+266(免對待給付)
226+267
candice083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master888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指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可歸責➡️指不應or過失之事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