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60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更編定為農地,仍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

按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八三)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一一一三號函略以:有明文。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更編定為農地,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買受人如無自耕能力,其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嗣後之給付不能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參照) 。此不因該項請求是否業經確定判決而有不同。三、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訴訟案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160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26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