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重點摘要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確立契約解除後仍可同時請求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的並存原則。
Q · 退款拿回來了,還能再告對方賠錢嗎?
可以,解約與求償並存
可以。依民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退回已付的錢屬於解約後的「回復原狀」(民法第259條),而因對方違約額外造成的損失(信賴利益、所失利益)是另一個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因為契約被解除而消滅。兩條路可以同時走,不是二選一。
解除契約跟求償損害,很多人以為是二選一:要嘛把錢拿回來、契約一筆勾銷;要嘛不解約、繼續告對方賠。這條告訴你,不用選。你可以一邊把契約解掉、把已經付的錢要回來,同時還可以告對方賠你因為這場爛交易多損失的錢。舉例:你花 80 萬訂製一批貨要趕聖誕節檔期,對方違約交不出來。你解約要回 80 萬是第一層,但你為了這批貨已經預訂的倉儲、人力、錯失的銷售利潤,這些「信賴損害」和「所失利益」可以另外請求。解約不會讓對方用「契約都解掉了還要賠什麼」這種話打發你。這條短短一句,實際上是雙管齊下的攻擊授權書。
民法第260條為契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保留規定,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其核心在於將「解約後回復原狀」與「違約損害賠償」切割為兩個獨立請求權,使守約方在解除契約清理法律關係的同時,仍得追究違約方因違約行為造成的額外損害,避免違約方以解約作為免責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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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民法第260條明確說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退款屬於第259條的回復原狀,賠償屬於另一個請求權,兩個是不同的法律基礎。法官看的不是你拿了多少,而是你損失了多少,只要能證明退款之外還有信賴利益、所失利益等損失,告賠償完全正當。
信函主文要明確寫兩件事:第一,基於對方違約的具體情節依民法第254條等規定解除契約;第二,依民法第260條保留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初步列出損害項目(金額可寫另行計算)。只寫解除契約就結束,雖然法律上仍有求償權,但對方可能以你當時沒提為由施壓,白紙黑字寫上保留求償對方就沒有裝傻空間。
主要有兩類:信賴利益(相信契約會履行而支出的費用,如前置準備、為履約購買的設備)與所失利益(契約正常履行可賺到的錢,如轉售利潤、商機)。精神慰撫金原則上不在內,除非涉及人格權受損。所失利益舉證難度比信賴利益高,須以既往實績、同業數據佐證,能提出具體數字者贏面大很多。
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確立解約與求償並存,是契約違約救濟的核心規範。
回復原狀(259條)是拿回已付的錢,損害賠償(260條)是填補額外損失,兩個不同法律基礎、不同口袋。
信賴利益是為履約已支出的費用,所失利益是契約正常履行可賺到卻泡湯的利潤,兩者都可請求。
終止契約依第263條準用第260條,同樣保留損害賠償請求權,但終止僅向後失效不溯及既往。
盤點兩類損失 → 存證信函雙寫解約+保留求償 → 保全憑證 → 向法院同時請求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
信賴利益(前置費用、設備成本)+ 所失利益(轉售利潤、商機),須提出既往實績或同業數據佐證。
存證信函每份約數十至百餘元,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視標的數十萬起。
保留發票、轉帳紀錄、替代履行報價、營業損失計算表、往來訊息,能量化的具體憑證最有力。
解約走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不解約走履行請求+遲延損害,視能否繼續信任對方與止損需求決定。
| 比較面向 | 回復原狀請求 | 損害賠償請求 |
|---|---|---|
| 法律基礎 | 民法第259條 | 民法第260條 + 第226/231/216條 |
| 請求內容 | 返還已給付之物或價金 | 信賴利益 + 所失利益 |
| 舉證重點 | 證明已為給付 | 證明損害、因果關係與金額 |
| 能否並行 | 可與損害賠償同時主張 | 可與回復原狀同時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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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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