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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例如226損害賠償)之請求。
宣示
🥣實務、多數說:
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延長」,非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aliceweng
2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按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並非積極的認有新賠償請求權發生,不過規定因其他原因已發生之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權之行使而受妨礙。故該條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專指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言,契約解除後所生之損害,並不包括在內。倘買賣標的物之市價於解約前已有跌落,低於原定買賣價金,出賣人之財產價值因而減少,固可認係出賣人因買受人不履行債務所受之損害,然買賣標的物之價值於解約後始有貶損,則非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wink051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並非請求權基礎,僅宣示已發生之損害賠償,不因契約被解除而受影響。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通說及實務認為係指解除權行使前原已發生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
etenia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A解除與B店的買賣契約後,轉向C店購買同一物,價金卻比B店高,A可向B店求償價差。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