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0 條(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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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確立契約解除後仍可同時請求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的並存原則。
Q · 退款拿回來了,還能再告對方賠錢嗎?
可以。依民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退回已付的錢屬於解約後的「回復原狀」(民法第259條),而因對方違約額外造成的損失(信賴利益、所失利益)是另一個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因為契約被解除而消滅。兩條路可以同時走,不是二選一。
白話解讀
解除契約跟求償損害,很多人以為是二選一:要嘛把錢拿回來、契約一筆勾銷;要嘛不解約、繼續告對方賠。這條告訴你,不用選。你可以一邊把契約解掉、把已經付的錢要回來,同時還可以告對方賠你因為這場爛交易多損失的錢。舉例:你花 80 萬訂製一批貨要趕聖誕節檔期,對方違約交不出來。你解約要回 80 萬是第一層,但你為了這批貨已經預訂的倉儲、人力、錯失的銷售利潤,這些「信賴損害」和「所失利益」可以另外請求。解約不會讓對方用「契約都解掉了還要賠什麼」這種話打發你。這條短短一句,實際上是雙管齊下的攻擊授權書。
法律定性
民法第260條為契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保留規定,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其核心在於將「解約後回復原狀」與「違約損害賠償」切割為兩個獨立請求權,使守約方在解除契約清理法律關係的同時,仍得追究違約方因違約行為造成的額外損害,避免違約方以解約作為免責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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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60條是什麼意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確立解約與求償並存原則。
Q2解約後還能告對方賠錢嗎?▾
可以,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是兩個獨立請求權,不因解約而消滅。
Q3回復原狀和損害賠償差在哪?▾
回復原狀是拿回已付的錢(259條),損害賠償是填補額外損失,兩個不同口袋。
Q4存證信函怎麼同時解約又保留求償權?▾
主文同寫『依約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60條保留損害賠償請求權』兩件事。
Q5解約後求償的範圍包含哪些?▾
信賴利益(為履約支出的費用)+ 所失利益(正常履約可賺的錢)。
Q6解約後損害賠償有時效嗎?▾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獨立時效,與解約行為分開計算,不會永久有效。
Q7民法260條跟259條怎麼配套?▾
259條處理回復原狀,260條保留另外的損害賠償,兩條並行運作。
Q8終止契約也適用260條嗎?▾
適用,民法第263條規定終止契約準用第258條、第26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回復原狀請求 | 損害賠償請求 |
|---|---|---|
| 法律基礎 | 民法第259條 | 民法第260條 + 第226/231/216條 |
| 請求內容 | 返還已給付之物或價金 | 信賴利益 + 所失利益 |
| 舉證重點 | 證明已為給付 | 證明損害、因果關係與金額 |
| 能否並行 | 可與損害賠償同時主張 | 可與回復原狀同時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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