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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61 條(雙務契約規定之準用)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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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61條規定契約解除後的相互返還義務,準用第264至267條,使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與危險負擔在解約回復原狀時同樣適用。

Q · 解約後對方叫我先還東西再退錢,我可以拒絕嗎?

依民法第261條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契約解除後雙方返還義務原則上應同時履行。對方單方面要求你先交還受領物、再決定是否退款,沒有法律依據。你可書面主張同時履行,並備齊自己應返還之物,約定雙方同時到場銀貨兩訖完成返還。

白話解讀

契約解除之後,不是雙方各自轉身走人。你要把你收到的還給對方,對方也要把他收到的還給你。問題來了:如果你應該先還,對方卻遲遲不還,你要乖乖先交出去嗎?這條說不用。它把雙務契約的三大防禦工具(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危險負擔)原封不動搬到解約後的回復原狀場景。白話翻譯:對方不還錢,你可以不還貨;對方財務狀況明顯要倒,你可以先扣著自己的給付不還;物品如果在對方責任範圍內毀損滅失,風險由對方扛。解約不是讓強勢方更強勢,這條確保你在「還來還去」的過程中不會被對方擺一道。

法律定性

民法第261條為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的程序性準用規範,規定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返還義務,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至第267條(危險負擔)之雙務契約規定,使解約後的「還來還去」維持對等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261條是什麼?

規定契約解除後的相互返還義務準用第264至267條,把雙務契約三大防禦工具帶進解約程序。

Q2解約後可以要求對方先還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準用同時履行抗辯,雙方返還義務應同時履行。

Q3民法261條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第265條不安抗辯、第266與267條危險負擔。

Q4對方解約後快倒閉怎麼辦?

可主張準用第265條不安抗辯,要求對方提出擔保前拒絕先返還。

Q5解約返還的東西毀損誰負責?

準用第266、267條危險負擔規定,依毀損是否可歸責於一方決定風險承擔。

Q6解約返還請求權時效多久?

一般返還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第125條),自解約生效起算。

Q7網購退貨可以主張同時履行嗎?

一般商業交易可,但消保法無條件解除權情境另有特別規定。

Q8怎麼書面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存證信函載明「本人備齊返還物,願於收受返還款同時交付」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工具觸發條件效果舉證重點
同時履行抗辯(準用264)雙方互負返還義務對方未履行前可拒絕自己之給付對方尚未或未提出對待給付
不安抗辯(準用265)對方財產顯形減少難為對待給付得拒絕先履行,要求擔保對方財產狀況客觀惡化事實
危險負擔(準用266、267)返還標的毀損滅失依可歸責性決定風險由誰承擔毀損原因與歸責對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46条(解除と同時履行の抗弁の準用、533条準用)
🇰🇷 韓國민법 제549조(원상회복의무와 동시이행, 제536조 준용)
🇨🇳 中國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後的恢復原狀義務)
🇩🇪 德國BGB § 348(Erfüllung Zug um Zug beim Rücktritt)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52 et s.(restitutions après résolution)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72(restitution upon resc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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