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1 條(雙務契約規定之準用)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61條規定契約解除後的相互返還義務,準用第264至267條,使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與危險負擔在解約回復原狀時同樣適用。
Q · 解約後對方叫我先還東西再退錢,我可以拒絕嗎?
依民法第261條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契約解除後雙方返還義務原則上應同時履行。對方單方面要求你先交還受領物、再決定是否退款,沒有法律依據。你可書面主張同時履行,並備齊自己應返還之物,約定雙方同時到場銀貨兩訖完成返還。
白話解讀
契約解除之後,不是雙方各自轉身走人。你要把你收到的還給對方,對方也要把他收到的還給你。問題來了:如果你應該先還,對方卻遲遲不還,你要乖乖先交出去嗎?這條說不用。它把雙務契約的三大防禦工具(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危險負擔)原封不動搬到解約後的回復原狀場景。白話翻譯:對方不還錢,你可以不還貨;對方財務狀況明顯要倒,你可以先扣著自己的給付不還;物品如果在對方責任範圍內毀損滅失,風險由對方扛。解約不是讓強勢方更強勢,這條確保你在「還來還去」的過程中不會被對方擺一道。
法律定性
民法第261條為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的程序性準用規範,規定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返還義務,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至第267條(危險負擔)之雙務契約規定,使解約後的「還來還去」維持對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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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61條是什麼?▾
規定契約解除後的相互返還義務準用第264至267條,把雙務契約三大防禦工具帶進解約程序。
Q2解約後可以要求對方先還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準用同時履行抗辯,雙方返還義務應同時履行。
Q3民法261條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第265條不安抗辯、第266與267條危險負擔。
Q4對方解約後快倒閉怎麼辦?▾
可主張準用第265條不安抗辯,要求對方提出擔保前拒絕先返還。
Q5解約返還的東西毀損誰負責?▾
準用第266、267條危險負擔規定,依毀損是否可歸責於一方決定風險承擔。
Q6解約返還請求權時效多久?▾
一般返還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第125條),自解約生效起算。
Q7網購退貨可以主張同時履行嗎?▾
一般商業交易可,但消保法無條件解除權情境另有特別規定。
Q8怎麼書面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存證信函載明「本人備齊返還物,願於收受返還款同時交付」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工具 | 觸發條件 | 效果 | 舉證重點 |
|---|---|---|---|
| 同時履行抗辯(準用264) | 雙方互負返還義務 | 對方未履行前可拒絕自己之給付 | 對方尚未或未提出對待給付 |
| 不安抗辯(準用265) | 對方財產顯形減少難為對待給付 | 得拒絕先履行,要求擔保 | 對方財產狀況客觀惡化事實 |
| 危險負擔(準用266、267) | 返還標的毀損滅失 | 依可歸責性決定風險由誰承擔 | 毀損原因與歸責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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