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2 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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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62條規定,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給付物毀損、滅失或不能返還,或因加工改造變更其種類者,解除權消滅。
Q · 收到貨後拿來用或改造過,還能解約退貨嗎?
依民法第262條,有解除權的人如果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導致受領的給付物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解除權就消滅;因加工或改造使給付物變更種類者也一樣。關鍵在「可歸責於自己」與「不能返還」兩個要件:正常合理檢查不算,但持續使用造成明顯磨損、加工改造變成別的東西,就會讓解除權消失,只能改走損害賠償路線。
白話解讀
這條是解除權的陷阱條款。你手上握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但在你決定要不要用這把武器之前,你要先知道:如果那個你收到的東西被你搞壞了、丟了,或是你把它加工改造變成別的東西,你的解除權就消失了。舉例:你買了一台名牌包包,覺得有瑕疵想退,但你平常揹著用、被你磨損了,或你拿去改成郵差包,這時候你不能再解約了。邏輯是這樣的:解約的前提是「大家回到原點」,但東西已經回不去了,而且是因為你的原因回不去的,法律就不讓你單方面把契約推翻。這條是在保護契約的穩定:你不能一邊用、一邊留著「反悔」的武器當保險。
法律定性
民法第262條為解除權消滅的實體要件規範: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受領之給付物毀損、滅失或不能返還,或因加工、改造使其變更種類者,解除權即告消滅。其立法目的在維護契約穩定與回復原狀的可能性,避免權利人一邊使用標的物、一邊保留推翻契約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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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62條是什麼?▾
規定解除權因可歸責於己致給付物毀損、滅失、不能返還或加工改造變更種類而消滅。
Q2用過的東西還能退貨解約嗎?▾
正常檢視可以,持續使用造成明顯磨損致不能返還則解除權消滅。
Q3什麼叫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
指因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毀損滅失;非因己責(如本身瑕疵、天災)則解除權不消滅。
Q4把收到的東西改造後解除權還在嗎?▾
若加工改造使其變更種類,解除權消滅,例如把布料裁成衣服、把食材煮成料理。
Q5解除權消滅後還能求償嗎?▾
可以,本條只消滅解除權,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
Q6因瑕疵造成毀損也算可歸責於自己嗎?▾
不算,毀損若源於物本身瑕疵屬不可歸責於己,解除權不消滅。
Q7網購七天猶豫期受這條限制嗎?▾
消保法通訊交易解除權有特別規定,合理檢查必要範圍內的使用不算毀損。
Q8解除權消滅有沒有時效?▾
本條是實體消滅要件無獨立時效,解除權本身的除斥期間依各解除事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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