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2 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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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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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責」為必要,若不可歸責,解除權人之解除權並未消滅
master888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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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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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只想學法律
解除契約➡️一次性契約
終止契約➡️繼續性契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