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一款 通則
§ 345–347共 3 條
-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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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45–347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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