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5 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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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4 days ago
司法類科
與153第二項比較
1.直接成立說:345為特別規定。任意規定已足填補當事人意思表示
2.推定成立說:除有特別注重而列為必要之點走345第二項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買賣為雙務契約
雙方互負給付義務
tiffanychen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345 1.項「…約定…」
約定以後的 就是這個契約的義務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保護交易安全)
雙務契約
🔵許士宦師:
民法345、474等各典型契約的定義規定/冒頭規定,規範契約「成立」要件事實,該當這些要件事實,即有348、478等請求權得行使
🔵臧正運師:
金融是跨越時空的價值交換(金融有能力讓許多人活得更好,也可能讓許多人傾家蕩產)
金融得利的不是所有人,保護了某些人也限制了某些人,可以擺脫貧窮也可以深化不公平(實現夢想 vs 滿足慾望)
交易的基本邏輯是「1️⃣需求的媒合」(雙方供需)&「2️⃣雙方的信賴」&「3️⃣紀錄交易的系統」(例如銀行,重視穩定性、資安)
過往工業化社會強調橫向分配(各勞動者的分配),現今人類餘命增加,亦強調縱向分配(世代分配,例如退休年齡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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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誠」是交易成功的關鍵
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doriswang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雙務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
p116470q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對比153第二項
ruby3012502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
❗️保護交易安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