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345 條規定買賣是移轉財產權與支付價金的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即成立,屬諾成契約。
Q · 口頭說好要買,契約就成立了嗎?
是。雙方對標的物和價金同意就成立
依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不需要簽約、付款或交貨。買賣是諾成契約,合意的那一刻契約就存在,之後反悔就是違約。例外是不動產等法律另定書面要件的特殊交易。口頭、Line 訊息、Email 的明確合意都算。
全台灣每天發生幾百萬筆買賣,從便利商店的御飯糰到信義區的豪宅。但問一百個人「買賣契約什麼時候成立」,九十九個會答錯。不是簽約的時候,不是付錢的時候,不是交貨的時候。是你們兩個對「賣什麼」和「多少錢」點頭的那一瞬間。口頭也算。Line 訊息也算。你在夜市跟老闆說「這件外套三百賣不賣」,老闆說「好」,契約就成立了。你轉頭走掉不買?你已經違約了。這條同時揭露了一個更深的結構:買賣轉移的是「財產權」,不只是東西本身。你買一棟房子,買到的不是磚頭水泥,是所有權。你買一支專利,買到的是無形的智慧財產權。「財產權」這三個字把有形和無形的交易全部納進同一個框架。
民法第 345 條為買賣契約的定義性規範:買賣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契約即成立。本條確立買賣為諾成契約,並以「財產權」涵蓋有形物與無形權利的交易。
要看你說的「好」是不是構成法律上的合意。如果你明確說了這個東西、這個價格、我要了,對方也明確同意,買賣契約依 345 條成立,反悔就是違約,對方可要求履行或請求損害賠償。最常見的攻防點在於合意是否明確,如果只是「差不多可以」「我再想想」,那是磋商不是合意。
先看平台服務條款確認契約成立時點,有些平台規定下單只是要約、賣家出貨通知才算承諾。確認契約已成立後,截圖訂單紀錄透過平台客服催告,仍不履行可向消保官申訴或走小額訴訟。若是限量商品價格已大漲,可主張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請求市價差額,不只是退款。
一般買賣口頭合意就成立,但不動產較特殊。實務上不動產標的細節複雜,法院傾向認為需書面才算合意完成,加上所有權移轉需登記。口頭合意即使成立也可能僅構成預約,違反預約仍有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談房子不要隨便說「好就這樣定了」。
依民法 345 條,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的那一刻即成立,不需簽約、付款或交貨。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契約,不以交付標的物或踐行特定方式為要件,買賣即為典型。
有形物的所有權與無形的智慧財產權、債權等具經濟價值的權利都涵蓋在內。
標的物與價金。雙方對這兩項合意契約即成立,其餘細節未約定者推定契約成立。
整理合意證據(截圖、Email、證人)→ 寄存證信函催告 → 提民事訴訟請求履行或損害賠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提出雙方就標的物與價金達成一致的對話紀錄、通訊軟體截圖、錄音或證人證述即可。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行進行,律師費另計。
可請求履行,或解約並請求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如市價差額),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5%。
一般買賣口頭即成立、書面只是證據;不動產等法律另定書面者,未具書面影響成立或舉證。
| 比較面向 | consensual_sale | real_contract |
|---|---|---|
| 成立時點 | 合意即成立(345 條) | 需交付標的物才成立 |
| 形式要件 | 原則不要式 | 視類型而定 |
| 未付款效果 | 契約已成立,不付款屬違約 | 未交付則契約尚未成立 |
| 舉證重點 | 證明標的物與價金合意 | 證明交付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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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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