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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45 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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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tiffanychen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345 1.項「…約定…」 約定以後的 就是這個契約的義務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保護交易安全) 雙務契約 🔵許士宦師: 民法345、474等各典型契約的定義規定/冒頭規定,規範契約「成立」要件事實,該當這些要件事實,即有348、478等請求權得行使 🔵臧正運師: 金融是跨越時空的價值交換(金融有能力讓許多人活得更好,也可能讓許多人傾家蕩產) 金融得利的不是所有人,保護了某些人也限制了某些人,可以擺脫貧窮也可以深化不公平(實現夢想 vs 滿足慾望) 交易的基本邏輯是「1️⃣需求的媒合」(雙方供需)&「2️⃣雙方的信賴」&「3️⃣紀錄交易的系統」(例如銀行,重視穩定性、資安) 過往工業化社會強調橫向分配(各勞動者的分配),現今人類餘命增加,亦強調縱向分配(世代分配,例如退休年齡升高) * 「真誠」是交易成功的關鍵 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doriswang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雙務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
p116470q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對比153第二項
ruby30125029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 ❗️保護交易安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