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5 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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