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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25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按政府出售國民住宅予承購人,係屬私法上之買賣關係,其售價係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參照附近房地產市價酌予折減在成本以下訂定,並經承購人同意。其中屬於成本之工程款,嗣後經計算結果如有結餘,即表示原訂之售價過高,自應將此工程結餘款返還予買賣契約之他方當事人,即承購人。承購人 (以下稱原承購人) 於受領該工程結餘款前,如復將所承購之國民住宅轉售他人 (以下稱新承購人) 者,其買賣價金係由原承購人與新承購人自行議定,乃採另一買賣關係。至政府為貫徹興建國民住宅之宗旨,乃於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承購人須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將國民住宅轉售予具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之人。實務上新承購人並須簽訂切結書、約定書,將原買賣契約作為約定書附件,目的僅在使新承購人瞭解並遵守有關國民住宅使用管理之規定,其所簽訂之切結書、約定書並非買賣契約書,效力亦不足以使已有效履行之原買賣契約因而解除,原買賣契約既已有效履行,自不發生債權讓與或概括繼受之問題。故本件工程結餘款,除原承購人與新承購人間另有約定外,似宜由原承購人受領。

全文內容

按政府出售國民住宅予承購人,係屬私法上之買賣關係,其售價係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參照附近房地產市價酌予折減在成本以下訂定,並經承購人同意。其中屬於成本之工程款,嗣後經計算結果如有結餘,即表示原訂之售價過高,自應將此工程結餘款返還予買賣契約之他方當事人,即承購人。承購人 (以下稱原承購人) 於受領該工程結餘款前,如復將所承購之國民住宅轉售他人 (以下稱新承購人) 者,其買賣價金係由原承購人與新承購人自行議定,乃採另一買賣關係。至政府為貫徹興建國民住宅之宗旨,乃於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承購人須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將國民住宅轉售予具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之人。實務上新承購人並須簽訂切結書、約定書,將原買賣契約作為約定書附件,目的僅在使新承購人瞭解並遵守有關國民住宅使用管理之規定,其所簽訂之切結書、約定書並非買賣契約書,效力亦不足以使已有效履行之原買賣契約因而解除,原買賣契約既已有效履行,自不發生債權讓與或概括繼受之問題。故本件工程結餘款,除原承購人與新承購人間另有約定外,似宜由原承購人受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125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按政府出售國民住宅予承購人,係屬私法上之買賣關係,其售價係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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