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0186 號
要旨
按互易者,謂因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而成立之契約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參照) ,其為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而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其為金錢所有權人似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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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互易者,謂因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而成立之契約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參照) ,其為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而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其為金錢所有權人似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