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346 條規定價金雖未具體約定,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約定依市價者,以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為準。
Q · 沒講好價錢,買賣就不算數嗎?
不一定。依情形可推算出價格,就視為定有價金
依民法第 346 條第一項,價金雖未具體約定,但若依交易性質、習慣、地區行情可推算出來,法律就視為價金已確定,買賣照樣成立。第二項處理「按市價」的約定:市價以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的市場行情為準,不是議價時或下單時的價格。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價格沒談好,買賣就不算數?不一定。這條打開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空間:只要「依情形可以推算出價格」,法律就當你們已經談好了。什麼叫「依情形可得而定」?你去吃路邊攤,菜單沒標價,但你點了滷肉飯和貢丸湯。老闆端上來你吃完了,這時候就算你們從沒討論過價格,「這個地段、這種小吃、這個份量」的行情價就是你該付的價金。買賣成立,價格由情境決定。更有意思的是第二項:如果雙方約定「按市價」,法律直接幫你定義什麼是市價,就是「要付錢的那個時間點、在那個地點的市場行情」。不是你下單的時候,不是你議價的時候,是清償的時候。如果是波動劇烈的商品(原物料、農產品、加密貨幣),這個時間差可能讓價格差出一截。
民法第 346 條為買賣價金確定的補充規範。其在第 345 條買賣成立要件之上放寬「價金合意」的門檻:價金未具體約定但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約定依市價者,以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為準,但契約另有訂定不在此限。
法律站在你這邊,但你需要證據。346 條規定價金「依情形可得而定」就視為已確定,法院會參考同業行情、地區慣例、服務複雜度認定合理金額。準備工作內容明細、花費時間、同業報價參考。內行人提示:若工作性質接近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只有 2 年,做完事拖太久不催款可能連告都告不了。
原則上你只能接受。346 條第二項規定市價以「清償時清償地」為準,簽約時沒鎖定價格,波動風險就在你身上。除非漲幅構成情事變更(民法 227-2),法院才可能酌情調整,但門檻很高。內行人提示:下次約定『按市價』時加一句『以某平台某日收盤價為準』或設定上下限,兩行字可省幾十萬風險。
買賣價金未講死也能成立的補充條文,依情形可推算或按市價即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雖沒講出精確數字,但可依交易性質、習慣、地區行情推算出來,法律就視為價金已確定。
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的市場行情,不是議價或下單當時的價格,是一個固定的時間地點基準。
345 要求標的物與價金合意才成立,346 放寬價金定義,讓沒講死價格的買賣也能跨過成立門檻。
蒐集同業報價或公會費率證明合理行情 → 寄存證信函附明細 → 50 萬以下走簡易訴訟。
以清償時、清償地的市場行情為準,參考同地區同類交易的成交價或公定價目表。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10 萬以下小額訴訟可自己跑免律師。
同業報價單、公會費率表、地區成交行情、過往交易紀錄都是有力佐證。
買賣價金 15 年(民法 125),承攬報酬僅 2 年(民法 127),性質判斷錯時效就算錯。
345 是成立要件門檻,346 是補充放寬,兩者連動,346 讓 345 的價金要件更容易滿足。
| 比較面向 | buy_sale | contract_work |
|---|---|---|
| 請求權時效 | 買賣價金 15 年(民法 125) | 承攬報酬 2 年(民法 127 第 7 款) |
| 價金未約定時 | 依情形可得而定即成立(346) | 未定報酬依價目表或習慣(491) |
| 典型場景 | 路邊攤、原物料、農產契作 | 水電維修、設計接案、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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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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