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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46 條(買賣價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2.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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