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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47 條(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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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47 條規定,買賣以外的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但契約性質所不許者除外。承攬、互易皆可借用買賣瑕疵擔保保護。

Q · 我簽的不是買賣合約,能用買賣的瑕疵擔保保護嗎?

依民法第 347 條,只要你的契約是有償的(你付出了金錢或其他對價),原則上都能準用買賣的規定,包括瑕疵擔保(第 354 條以下)、解約減價(第 359 條)等。承攬、互易、股權轉讓都適用。唯一例外是「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例如純粹權利讓與沒有實體物可交付,就不能準用物之交付義務。

白話解讀

你簽過的合約裡,「買賣」大概只佔一小部分。你跟人互換房子、你付學費上課、你花錢請人裝潢,這些都不是「買賣」,但都是「你出了錢或代價,對方給你東西或服務」的有償契約。問題來了:民法花了幾十條精心設計的買賣保護機制(瑕疵擔保、物之交付、權利瑕疵、解約、減價),這些保護在你不是「買東西」而是「付錢換其他東西」的時候,還罩不罩得住你?347 條的答案是:罩。只要你付出了對價,買賣那一整套保護武器庫,原則上你都能用。但有一個但書:如果那個契約的性質跟買賣差太遠,硬套反而不合理的部分,就不準用。這條的真正力量在於,它讓你在所有花錢的交易裡,都有一把備用鑰匙可以打開買賣規定的保護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47 條為準用性規範,規定買賣契約以外的有償契約(如承攬、互易、租賃等雙方互負對價義務之契約),原則上準用買賣節(第 345 條至第 397 條)之規定,但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使買賣的交易保護機制成為所有有償契約的預設防護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347 條是什麼?

規定買賣以外的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讓所有花錢的契約都能借用買賣保護。

Q2什麼是有償契約?

雙方互負對價義務的契約,你付出金錢或勞務,對方給你物或服務,如承攬、互易、租賃。

Q3承攬契約能用買賣的瑕疵擔保嗎?

可以,透過 347 條準用買賣瑕疵擔保(第 354 條以下),是被嚴重低估的請求權路線。

Q4什麼叫契約性質所不許?

準用後會與該契約本質矛盾的情況,例如純粹權利讓與沒有實體物可交付,就不準用物之交付。

Q5免費的契約能用 347 條嗎?

不能,347 條前提是有償契約,純贈與、無償借用、無償委任都不適用。

Q6互易能不能主張買賣瑕疵擔保?

可以,互易是有償契約,347 條把買賣的瑕疵擔保保護直接搬過來。

Q7準用買賣規定有時效嗎?

有,物之瑕疵擔保依第 365 條,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交付後五年消滅。

Q8主張 347 條要怎麼寫?

明確引用「依民法第 347 條準用第 N 條」,讓請求權基礎清楚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option_c
契約類型承攬(自有瑕疵擔保)互易準用買賣(347 條路線)
瑕疵擔保依據第 493-495 條本身無,靠 347 條準用準用第 354 條以下
瑕疵時效修補請求權一年(第 514 條)依準用第 365 條通知後六個月/交付後五年
適用前提完成一定工作互相移轉金錢以外財產權任何有償契約且性質相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第559条(有償契約への準用)
🇰🇷 韓國민법 제567조(유상계약에의 준용)
🇨🇳 中國民法典第646条(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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