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7 條(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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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47 條規定,買賣以外的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但契約性質所不許者除外。承攬、互易皆可借用買賣瑕疵擔保保護。
Q · 我簽的不是買賣合約,能用買賣的瑕疵擔保保護嗎?
依民法第 347 條,只要你的契約是有償的(你付出了金錢或其他對價),原則上都能準用買賣的規定,包括瑕疵擔保(第 354 條以下)、解約減價(第 359 條)等。承攬、互易、股權轉讓都適用。唯一例外是「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例如純粹權利讓與沒有實體物可交付,就不能準用物之交付義務。
白話解讀
你簽過的合約裡,「買賣」大概只佔一小部分。你跟人互換房子、你付學費上課、你花錢請人裝潢,這些都不是「買賣」,但都是「你出了錢或代價,對方給你東西或服務」的有償契約。問題來了:民法花了幾十條精心設計的買賣保護機制(瑕疵擔保、物之交付、權利瑕疵、解約、減價),這些保護在你不是「買東西」而是「付錢換其他東西」的時候,還罩不罩得住你?347 條的答案是:罩。只要你付出了對價,買賣那一整套保護武器庫,原則上你都能用。但有一個但書:如果那個契約的性質跟買賣差太遠,硬套反而不合理的部分,就不準用。這條的真正力量在於,它讓你在所有花錢的交易裡,都有一把備用鑰匙可以打開買賣規定的保護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47 條為準用性規範,規定買賣契約以外的有償契約(如承攬、互易、租賃等雙方互負對價義務之契約),原則上準用買賣節(第 345 條至第 397 條)之規定,但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使買賣的交易保護機制成為所有有償契約的預設防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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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47 條是什麼?▾
規定買賣以外的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讓所有花錢的契約都能借用買賣保護。
Q2什麼是有償契約?▾
雙方互負對價義務的契約,你付出金錢或勞務,對方給你物或服務,如承攬、互易、租賃。
Q3承攬契約能用買賣的瑕疵擔保嗎?▾
可以,透過 347 條準用買賣瑕疵擔保(第 354 條以下),是被嚴重低估的請求權路線。
Q4什麼叫契約性質所不許?▾
準用後會與該契約本質矛盾的情況,例如純粹權利讓與沒有實體物可交付,就不準用物之交付。
Q5免費的契約能用 347 條嗎?▾
不能,347 條前提是有償契約,純贈與、無償借用、無償委任都不適用。
Q6互易能不能主張買賣瑕疵擔保?▾
可以,互易是有償契約,347 條把買賣的瑕疵擔保保護直接搬過來。
Q7準用買賣規定有時效嗎?▾
有,物之瑕疵擔保依第 365 條,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交付後五年消滅。
Q8主張 347 條要怎麼寫?▾
明確引用「依民法第 347 條準用第 N 條」,讓請求權基礎清楚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option_c |
|---|---|---|---|
| 契約類型 | 承攬(自有瑕疵擔保) | 互易 | 準用買賣(347 條路線) |
| 瑕疵擔保依據 | 第 493-495 條 | 本身無,靠 347 條準用 | 準用第 354 條以下 |
| 瑕疵時效 | 修補請求權一年(第 514 條) | 依準用第 365 條 | 通知後六個月/交付後五年 |
| 適用前提 | 完成一定工作 | 互相移轉金錢以外財產權 | 任何有償契約且性質相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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