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民法 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 1000–1003-15

1000夫妻之冠姓
  1.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2.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1002夫妻之住所
  1.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