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2 條(夫妻之住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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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雙方共同協議之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釋字452 性別平等
1002修法
I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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