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2 條(夫妻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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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裁定,裁定前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
Q · 結婚後一定要住在老公家或老婆家嗎?
不用。民法1002條規定住所由夫妻共同協議
依民法第1002條,夫妻住所應由雙方共同協議,沒有任何一方可單方決定住哪裡。若協議不成,任一方都能向家事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綜合工作、經濟、子女照顧等因素判斷。法院裁定前,法律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但此推定可由實際生活中心地舉證推翻。住所是否經協議,會直接影響日後惡意遺棄離婚事由能否成立。
深度解讀
你結婚後住在哪裡,這件事不是「誰賺得多誰說了算」,也不是「嫁雞隨雞」。法律在 1998 年就把這個權力平分了:夫妻的住所必須雙方協議。協議不成?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這條看起來像家務事,但它的真正重量在離婚時才會爆發。民法第 1052 條規定「惡意遺棄」是判決離婚事由,而「遺棄」的認定,關鍵就卡在「住所在哪」。如果你沒協議就搬走,對方可以主張你惡意遺棄;但反過來,如果住所根本還沒經過協議,對方的主張就站不住腳。戶籍地不等於住所,但在沒協議時法律「推定」戶籍地是住所,這個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很多人以為搬家只是搬家,其實你在一步步改變自己未來訴訟時的攻防位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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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