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7050 號
要旨
所謂「一定事實」,例如戶籍登記、居住情形、家屬概況及是否在當地工作等事實均屬之
全文內容
一 關於住所之設定與廢止,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同條第二項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及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而所謂「一定事實」,例如戶籍登記、居住情形、家屬概況以及是否在當地工作等事實均屬之 (參見施啟揚先生著民法總則第一○六頁) 。惟有關夫妻之住所,同法第一千零二條另明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二 次按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其固有之疆域。故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所稱之「國內」,如法令別無特別規定,應包括大陸地區。
三 來函所述疑義,請參酌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於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