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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01 條(夫妻之同居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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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Exc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別居 🔵多數說(林秀雄師): 1001 但書性質上僅屬消極抗辯權,並非積極請求別居之請求權 無消滅時效適用
dino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沒消滅時效適用
karlt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釋452 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家事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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