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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01 條(夫妻之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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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違反且無正當理由者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之離婚事由。

Q · 配偶搬出去不回來,可以強制他回家嗎?

不能強制他回家,但可主張惡意遺棄訴請離婚

依民法第 1001 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同居義務屬「不適合強制執行」的義務,法院不會也不能派人把配偶押回家。它的真正作用在於: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並持續,他方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以「惡意遺棄」訴請裁判離婚,並可併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這條法律有一個極其諷刺的地方:它創造了一個義務,卻幾乎無法被強制執行。法院不可能派法警把你的配偶押回家跟你住。但你別因此覺得它是紙老虎,因為它的真正力量藏在反面:當你的另一半離開了,而且拿不出「正當理由」,這條就變成你手上一張牌,讓你可以直接走向法院主張「惡意遺棄」訴請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反過來,如果你是想離開的那一方,你需要的不是鼓起勇氣,而是先確認自己的理由夠不夠「正當」。工作調動、進修、照顧父母、家暴,實務上都可能被認定為正當理由。但「個性不合住不下去」通常不算。這條的但書,才是整條法律的戰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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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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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