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996條規定,當事人於結婚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得在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逾期撤銷權消滅。
Q · 結婚時精神錯亂、根本沒意識,這婚還算數嗎?
算數,除非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聲請撤銷
依民法第996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婚姻不會自動無效,而是「可撤銷」。當事人本人必須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逾期未行使,撤銷權即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該婚姻在法律上視為有效。撤銷權專屬於當時無意識的一方,家屬與配偶均不得代為行使。
婚禮那天你喝到斷片、被下藥、精神狀況崩潰到認不出新郎新娘是誰,你還是「結了婚」嗎?法律上答案很微妙:這場婚姻不是自動無效,而是「可以撤銷」。差別巨大。無效等於從頭到尾沒發生過,撤銷則是你必須主動去法院請求,而且只有六個月的時間窗口,從你「回復正常意識」那一刻起算。錯過這六個月,這場你根本沒意識在場的婚姻,在法律上就變成你的婚姻了。更殘忍的是:提告的人只能是「當時無意識的那一方」本人,家人不能替你提,配偶也不能。如果你當時被灌醉被推進禮堂,清醒後沒在六個月內動作,法律會默認你「接受」了這場婚姻。
民法第996條為結婚撤銷事由之一,規範當事人於結婚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時的救濟途徑。其法律效果為「可撤銷」而非當然無效,需由當時欠缺意思能力之一方,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之除斥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逾期則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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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喝醉通常不夠。民法996條要求達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程度,實務上多半要達到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意義的狀態,例如意識喪失、重度精神疾病發作、被下藥昏迷。普通喝醉能自己走路簽名,很難過這關。關鍵是當天的影像、證人,以及事後盡快驗血留存酒精藥物濃度證據。
民法996條救濟已消滅,但不等於困死在這段婚姻。先看是否同時有詐欺或脅迫(民法997條,時效也是發現後六個月)。若連那條都過期,走離婚是最後一條路:協議離婚不成可走裁判離婚,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民法1052條第2項),並把當年的精神狀態證據全部納入主張。
不能。撤銷權是一身專屬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若當事人因精神狀況仍無法自己提告,家屬可先依民法第14條聲請監護宣告,由選任監護人代為行使。聲請監護宣告需要時間,而六個月時效仍在跑,所以發現第一天就要同步啟動:聲請監護宣告+預備撤銷訴訟證據,不要按順序做。
可以。依民法996條,由當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一方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是可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須達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意義的程度,例如意識喪失、重度精神疾病急性發作、被下藥昏迷,普通喝醉不算。
除斥期間是權利存續的固定期間,屆滿權利消滅,無中斷或延長機制;消滅時效則可因請求等事由中斷重算。
是可撤銷,不是當然無效。不主動撤銷,婚姻仍有效,這點與一般人直覺相反,是本條最易誤解之處。
就醫取得精神鑑定 → 蒐集結婚當日證據 → 確認六個月除斥期間 → 向家事法院提撤銷之訴 → 同步聲請財產保全。
從「常態回復日」起算加六個月,不是結婚日。起算點以就醫紀錄與精神鑑定認定,是訴訟攻防焦點。
結婚當日監視器、證人、照片影片神情、就醫與用藥紀錄、事後驗血留存藥物濃度,及精神科鑑定報告。
依民法14條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撤銷權;因時效仍在跑,須與蒐證同步進行不可按順序做。
996是可撤銷、效力向後消滅、有六個月期限;988是自始當然無效、得隨時主張、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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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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