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5 條(結婚之撤銷(六)-不能人道)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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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95 條規定,一方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可請求撤銷婚姻,但自知悉不能治起逾三年不得請求。
Q · 結婚才發現對方不能行房又治不好,可以撤銷婚姻嗎?
依民法第 995 條,一方在結婚時就不能人道(生理上無法行房)且不能治癒者,他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三個累積要件:結婚當時即存在、醫學上不能治癒、自知悉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提起。婚後才發生的性功能障礙不適用本條,須改走離婚事由。除斥期間一過,撤銷權永久消滅。
白話解讀
婚姻的外殼是儀式和登記,但法律承認婚姻也有「生理上的基本期待」。如果你的配偶在結婚時就不能行房且無法治癒,你不是只能認命,也不是只能走離婚,你還有第三條路:撤銷婚姻。撤銷和離婚在法律上差很遠:離婚是「曾經是夫妻」,撤銷是視同這段婚姻在特定效力上從源頭就有瑕疵。但這條給你的時間很短,從你「知道對方無法治癒」那一刻起算三年。不是從結婚起算,是從你確認「治不好」起算。很多人卡在「再等等看」「再試試醫生」的希望裡,一晃三年過去,這張牌就永遠消失了。這條法律要你做一個很殘忍但務實的決定:什麼時候停止等待、啟動法律時鐘。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95 條為婚姻撤銷事由之一,指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即存在生理上不能人道且醫學上不能治癒之情形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本條設有三年除斥期間,自他方知悉對方不能治之時起算,逾期撤銷權消滅,與婚後始發生性功能障礙之離婚事由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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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結婚之後才性功能障礙,也能用這條撤銷嗎?▾
不行。這條第一個門檻就是「於結婚時不能人道」,也就是結婚當下就已存在的狀態。婚後才發生的性功能障礙,可能走的是民法第1052條的離婚事由,不是這條。若不確定問題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出現,婚前健檢報告和早期就醫紀錄是關鍵證據,越早蒐集越好。
Q2三年過了真的一點機會都沒有嗎?▾
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除斥期間過了,權利本身消滅,不能主張中斷或不完成。但你還有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的選項,特別是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撤銷之門關了,離婚之門還開著,只是法律效果不同。若時間快到還在猶豫,可先遞撤銷之訴保留主張權。
Q3撤銷成功後,我們的財產和小孩怎麼辦?▾
依民法第998條,結婚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撤銷前產生的法律關係大致保留:子女仍是婚生子女、夫妻財產制的處理準用離婚相關規定。和離婚最大的差別在身分關係的起點定位:撤銷是自撤銷時起失去配偶身分,不是從來沒結過婚。若核心目標是財產分配,撤銷和離婚的經濟結果差距可能不大,真正差別在心理感受與社會觀感。
Q4民法 995 條是什麼?▾
結婚時一方不能人道且不能治,他方可請求撤銷婚姻的事由,設三年除斥期間,是親屬編婚姻撤銷的一環。
Q5不能人道撤銷婚姻的要件有哪些?▾
結婚時即存在、醫學上不能治癒、自知悉不能治起三年內提起,三者缺一不可。
Q6什麼叫不能人道?▾
指生理上無法完成性行為的狀態,須為結婚當時即存在,且不是心理抗拒或感情淡漠。
Q7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屆滿權利本身消滅,不能中斷或不完成;消滅時效則可因起訴等事由中斷重新起算。
Q8民法 995 條怎麼提起撤銷?▾
取得不能治癒診斷書 → 確認三年期間 → 蒐集婚前健檢與就醫紀錄 → 諮詢家事律師 → 向住所地家事法院起訴。
Q9怎麼證明對方不能人道又不能治?▾
需教學醫院器質性因素、預後不佳的明確診斷書,並以婚前健檢、早期就醫紀錄佐證結婚時即存在。
Q10撤銷婚姻訴訟要多少錢?▾
家事非財產訴訟裁判費為新台幣 3,000 元,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6 萬元起跳。
Q11撤銷後財產怎麼算?▾
依民法998不溯及既往,財產關係準用離婚相關規定,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Q12撤銷婚姻 vs 離婚哪個有利?▾
撤銷強調自始瑕疵、效力自撤銷時起;離婚承認曾為夫妻。財產結果常相近,差別在身分定性與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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