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9 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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