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9 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 1.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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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99條規定婚姻無效或撤銷時,受害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慰撫金則以受害人本身無過失為要件。
Q · 婚姻被判無效或撤銷後,我能向對方求償嗎?
依民法第999條,婚姻無效或撤銷後,受害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損害賠償(例如婚禮支出、辭職與搬遷損失)。至於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門檻更嚴:必須「受害人本身完全無過失」才能請求。此外,這個請求權原則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若已起訴或對方已用契約承諾賠償,則例外可繼承。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結婚被法院判無效或撤銷,就是「當作沒發生過」、兩個人各自回家過日子。不是。這條法律把一個隱藏的選項交到你手上:那段錯誤的婚姻害你賠了多少錢、受了多少心理傷害,你可以跟對方要回來。被騙婚的、嫁給了已有配偶的、被脅迫結婚的,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離開。你辦婚禮花了幾十萬、工作辭了、房子賣了搬到對方城市,這些具體損失是第一項;那種被欺騙、被玩弄的精神創傷,是第二項的慰撫金。但這條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機關:只有「你自己沒過失」的時候才能拿到慰撫金。如果你明知有疑點還衝去結婚,法官會認為你也有責任。還有一個陷阱:這個請求權不能讓渡、不能繼承,除非你已經起訴或對方已經用契約承認要賠。拖著不動,這個武器就隨你一起消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999條為婚姻無效或撤銷後的損害賠償規範。其建立三層結構:第一項為財產上損害賠償,以他方有過失為要件;第二項為非財產上慰撫金,以受害人無過失為要件;第三項規定該請求權具身分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起訴或已依契約承諾者除外。此條與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的啟動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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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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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婚姻無效跟離婚的賠償一樣嗎?▾
不一樣。離婚賠償走第1056條,婚姻無效或撤銷走第999條,啟動原因、舉證方向與求償範圍都不同。
Q2被騙婚可以要回哪些損失?▾
婚禮支出、辭職薪資損失、搬遷費用等具體財產損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則限受害人自己無過失。
Q3我自己有點疏忽還能拿慰撫金嗎?▾
財產損害可依比例請求,但慰撫金門檻嚴格,只要受害人有過失整項就被打掉。
Q4這個賠償請求權可以繼承嗎?▾
原則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已起訴或對方已依契約承諾賠償者,例外可繼承。
Q5求償有沒有時間限制?▾
實務上類推適用第197條,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行為時起最長10年。
Q6撤銷婚姻的人會被對方反告賠償嗎?▾
賠償責任看誰有過失,不會因為你是提告方就推定你要賠。
Q7重婚的受害配偶能用這條求償嗎?▾
可以,後婚無效後,受害一方常以本條向有過失對方求償,搭配第988-1條配套。
Q8什麼情況算受害人有過失?▾
明知有疑點仍執意結婚、未盡基本查證等,法院判斷主觀性高,依個案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999 | article_1056 |
|---|---|---|
| 啟動原因 | 婚姻自始無效或有瑕疵可撤銷 | 合法有效婚姻因他方過失而離婚 |
| 財產損害賠償要件 | 他方有過失 | 他方有過失 |
| 慰撫金要件 | 受害人本身無過失 | 受害人無過失 |
| 請求權專屬性 | 原則不得讓與繼承,已起訴或契約承諾者除外 | 同(準用相同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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