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999條規定婚姻無效或撤銷時,受害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慰撫金則以受害人本身無過失為要件。
Q · 婚姻被判無效或撤銷後,我能向對方求償嗎?
能,但慰撫金限你自己無過失
依民法第999條,婚姻無效或撤銷後,受害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損害賠償(例如婚禮支出、辭職與搬遷損失)。至於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門檻更嚴:必須「受害人本身完全無過失」才能請求。此外,這個請求權原則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若已起訴或對方已用契約承諾賠償,則例外可繼承。
很多人以為結婚被法院判無效或撤銷,就是「當作沒發生過」、兩個人各自回家過日子。不是。這條法律把一個隱藏的選項交到你手上:那段錯誤的婚姻害你賠了多少錢、受了多少心理傷害,你可以跟對方要回來。被騙婚的、嫁給了已有配偶的、被脅迫結婚的,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離開。你辦婚禮花了幾十萬、工作辭了、房子賣了搬到對方城市,這些具體損失是第一項;那種被欺騙、被玩弄的精神創傷,是第二項的慰撫金。但這條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機關:只有「你自己沒過失」的時候才能拿到慰撫金。如果你明知有疑點還衝去結婚,法官會認為你也有責任。還有一個陷阱:這個請求權不能讓渡、不能繼承,除非你已經起訴或對方已經用契約承認要賠。拖著不動,這個武器就隨你一起消失。
民法第999條為婚姻無效或撤銷後的損害賠償規範。其建立三層結構:第一項為財產上損害賠償,以他方有過失為要件;第二項為非財產上慰撫金,以受害人無過失為要件;第三項規定該請求權具身分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起訴或已依契約承諾者除外。此條與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的啟動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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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離婚的賠償走民法第1056條,婚姻無效或撤銷走第999條。差別在於:離婚賠的是婚姻存續中對方過失害你離婚的損失,本條賠的是這段婚姻根本不該發生害你蒙受的損失。舉證方向、求償範圍都有差。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婚姻同時有無效原因和離婚事由,律師會選舉證容易、賠償範圍大的那條走。
財產損失部分還是可以請求,法院會依第217條過失比例減額。但慰撫金有嚴格門檻:必須你完全無過失才能請求,只要有一點點責任這整項就被打掉。內行人提示:對方若是系統性詐騙(假身分、假戶籍),你沒主動查戶籍通常不算過失;但若疑點已很明顯,法院可能認為你有過失。
一般情況這個請求權具高度身分專屬性,不能讓與也不能繼承。但第三項但書給了兩個例外:對方已依契約承諾賠償,或當事人已起訴。你姊姊已經起訴,請求權就從專屬性權利轉化為一般財產權,可以繼承。內行人提示:這就是律師會建議受害者就算身體不好也要先起訴的原因,立案那一刻權利就鎖進遺產。
可以,受害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慰撫金則限自己無過失。
財產損害(婚禮支出、辭職與搬遷損失)+ 精神慰撫金(限無過失),兩者要件不同。
權利與身分緊密結合,原則上只能本人行使,但已起訴或契約承諾後例外可繼承。
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如重婚),撤銷是有瑕疵經訴請撤銷(如未達年齡、被詐欺脅迫)。
於提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時併行主張第999條賠償,蒐集損害憑證,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財產損害按實際支出(婚禮、辭職、搬遷)逐項計算,慰撫金由法院依情節酌定。
實務類推適用第197條,知悉起2年、行為時起最長10年,逾期消滅。
提出對方假身分、假戶籍、隱匿前婚等證據,或主張詐欺脅迫的具體事證。
999用於婚姻無效或撤銷,1056用於合法婚姻因對方過失離婚,啟動原因不同。
| 比較面向 | article_999 | article_1056 |
|---|---|---|
| 啟動原因 | 婚姻自始無效或有瑕疵可撤銷 | 合法有效婚姻因他方過失而離婚 |
| 財產損害賠償要件 | 他方有過失 | 他方有過失 |
| 慰撫金要件 | 受害人本身無過失 | 受害人無過失 |
| 請求權專屬性 | 原則不得讓與繼承,已起訴或契約承諾者除外 | 同(準用相同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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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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