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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99-1 條(結婚無效或經撤銷準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2.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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