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須給付相當贍養費;僅限判決離婚,協議離婚不適用。
Q · 離婚後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嗎?
限判決離婚、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
依民法第1057條,必須同時滿足三個門檻才能請求贍養費:第一,離婚方式是「判決離婚」(法院判的),協議離婚不適用;第二,請求的一方在婚姻中「無過失」;第三,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三者缺一不可。符合時,對方縱使本身也無過失,仍應給付相當贍養費,因為這是不問過失的生存保障,而非懲罰。
離婚有兩種,一種是兩個人談好的(協議離婚),一種是法院判的(判決離婚)。這條只管第二種。它保護的是這樣一個人:婚姻裡沒有做錯任何事,但法院判了離婚,結果她(或他)突然發現自己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辦法養活自己。也許她為了這個家放棄了職涯,十五年沒上過班,離婚那天她的履歷是一片空白。這條法律說:就算對方也沒有過失,也必須付贍養費。注意,這不是懲罰對方,而是承認一個事實:婚姻中的分工讓你喪失了經濟能力,離婚不能讓你從這個坑裡自生自滅。但門檻很明確:你必須「無過失」而且「陷於生活困難」,兩個條件缺一個都拿不到。
民法第1057條為離婚後贍養費的法律基礎,規範夫妻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相當贍養費,且他方縱無過失亦負給付義務,屬不問過失的生存保障制度,與第1056條基於過失的離婚損害賠償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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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7條不適用於協議離婚,它只保護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人。協議離婚想要贍養費,須在離婚協議書中自行約定金額、期限與付款方式,最好做成公證書,對方不付可直接強制執行。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金額或期限,由法院依雙方經濟狀況、年齡、健康、再就業可能性綜合判斷。法院很看重再就業可能性:年輕、有學歷與工作經驗者,困難常被認定為暫時,金額與期限都會壓低;高齡、長期無工作經驗者通常較有利。
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有過失才賠,但第1057條的贍養費不問對方過失,只看請求方是否陷於生活困難。立法理由是婚姻分工是雙方共同選擇,離婚後不能讓為家庭犧牲謀生能力的一方獨自承擔。但無過失這個條件仍卡在請求方身上,請求方若也有過失,本條即無法適用。
規範離婚後贍養費: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無過失也要給付相當贍養費,是不問過失的生存保障。
1056是有過失才賠的懲罰性賠償;1057是不問對方過失、只看請求方是否生活困難的保障性扶養,舉證方向完全相反。
指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無謀生能力且無相當財產,不是生活水準下降;法院認定比一般想像嚴格。
1030-1是夫妻婚後財產的清算分配,不問是否困難;1057是離婚後的生存扶養,須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
確認是判決離婚 → 整理經濟困難證據 → 蒐集無過失與犧牲職涯證據 → 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由法官一次處理。
法律無固定數額,由法院依雙方經濟狀況、年齡、健康、再就業可能性裁量;實務金額通常不高,期限到請求方恢復經濟能力為止。
於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屬家事事件,無須另繳一次裁判費;自行請律師費用另計,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資格。
存摺餘額、求職紀錄、醫療與扶養支出明細證明困難;離職證明、長期照顧子女紀錄、對方收入證明呈現婚姻犧牲。數字比眼淚有用。
不適用第1057條;協議離婚想要贍養費須在協議書中自行約定金額、期限與付款方式,最好做成公證書便於強制執行。
| 項目 | 性質 | 是否問過失 | 保護對象 | 請求基礎 |
|---|---|---|---|---|
| 民法1056(離婚損害賠償) | 懲罰性 | 對方須有過失 | 受害且無過失之一方 | 損害賠償 |
| 民法1057(贍養費) | 保障性 | 不問對方過失(請求方須無過失) | 陷於生活困難之無過失一方 | 生存扶養 |
| 民法1030-1(剩餘財產分配) | 財產清算 | 原則不問過失 | 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 | 夫妻財產關係消滅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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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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