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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59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查贍養費係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夫妻因判決離婚後由一方給予他方之賠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而言。至於殘廢津貼,係基於僕傭關係,被僱人之一方因執行業務致使其全部或一部之工作能力喪失,僱主一方雖無過失,仍應補償其損失者而言,兩者性質顯然迥異。本件翁國泰於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台紙業公司小港廠服務期間因執行業務致使其一部之工作能力喪失,依當時法律,即工廠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由台灣紙業公司給予殘廢津貼。該殘廢津貼請求權時效,在工廠法既無明文規定,自應依民法之規定,而其性質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短期時效所列事項不符,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十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全文內容

查贍養費係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夫妻因判決離婚後由一方給予他方之賠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而言。至於殘廢津貼,係基於僱傭關係,被僱人之一方因執行業務致使其全部或一部之工作能力喪失,僱主一方雖無過失,仍應補償其損失者而言,兩者性質顯然迥異。本件翁○○於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臺灣紙業公司小港廠服務期間因執行業務致使其一部之工作能力喪失,依當時法律,即工廠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由臺灣紙業公司給予殘廢津貼。該殘廢津貼請求權時效,在工廠法既無明文規定,自應依民法之規定,而其性質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短期時效所列事項不符,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十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59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查贍養費係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夫妻因判決離婚後由一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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