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56 條(損害賠償)
- 1.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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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6 條規定判決離婚受損害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與精神損害賠償,但精神慰撫金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Q · 離婚後還能向有過失的前配偶要精神賠償嗎?
依民法第 1056 條,判決離婚確定後,受損害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第一項的財產上損害(如因離婚導致的搬遷費、收入減少、額外照顧費用),只要對方有過失即可請求,不論你自己有無過失;第二項的精神慰撫金則設下門檻——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只要你在婚姻中也有過錯,這條路就被封死。第三項並規定請求權專屬本人,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白話解讀
離婚不只是分開,是清算。你在這段婚姻裡被背叛、被家暴、被拋棄,法院判你們離婚的那一刻,不是結束,是另一場戰役的起點。1056條給了你一把鑰匙:向那個有過失的前配偶要錢。不只是你實際花掉的錢(搬家費、律師費、因為離婚失去的經濟來源),還包括精神上的痛苦,法律上叫「非財產上損害」,白話就是精神慰撫金。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陷阱:財產損害,只要對方有過失你就能請求,不管你自己有沒有過失。但精神慰撫金呢?你必須自己完全無過失。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婚姻中也有過錯(哪怕只是一點點),精神慰撫金這條路就被封死了。這個「無過失」的門檻,擋掉了超過一半想請求精神賠償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56 條為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規範,賦予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的一方,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權利;其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亦得請求,但以請求人自己無過失為限,且該請求權專屬本人、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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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離婚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因判決離婚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Q2協議離婚適用民法 1056 條嗎?▾
不適用。本條明定限「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協議離婚是雙方合意,不在射程內。
Q3自己也有過失還能拿慰撫金嗎?▾
不能拿精神慰撫金(第 2 項要求無過失),但第 1 項財產損害不受此限,只要對方有過失仍可請求。
Q4離婚損害賠償要在什麼時候提?▾
建議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避免另案起訴增加成本,也避免時效爭議。
Q5精神慰撫金大概多少錢?▾
金額差異大,關鍵不在對方多可惡,而在你能舉證的精神損害程度(就醫、諮商紀錄)。
Q6外遇的小三可以一起告嗎?▾
1056 條只處理夫妻間賠償,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須另依民法第 184、195 條。
Q7這個賠償請求權可以讓給別人嗎?▾
原則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3 項),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Q8離婚損害賠償的時效多久?▾
本條未設獨立時效,實務上類推民法第 197 條:知悉起 2 年、自判決離婚確定起最長 1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operty_damage_item1 | mental_distress_item2 |
|---|---|---|
| 賠償內容 | 財產上損害(搬遷費、收入減少、照顧費等)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
| 請求人是否須無過失 | 不需要,對方有過失即可請求 | 需要,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 對方要件 | 須有過失 | 須有過失 |
| 適用前提 | 判決離婚 | 判決離婚 |
| 請求權移轉 | 專屬本人,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3 項) | 同左(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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