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56 條(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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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離婚損害1056
Vs
離因損害184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jungle01
a year ago
家事丙2+§10II
cbbi2359
a year ago
離因損害指各項構成判離婚之原因事由,若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通說認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兩請求權得併存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時效為15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