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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056 條(損害賠償)

  1. 1.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 2.前項情形,雖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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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6 條規定判決離婚受損害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與精神損害賠償,但精神慰撫金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Q · 離婚後還能向有過失的前配偶要精神賠償嗎?

依民法第 1056 條,判決離婚確定後,受損害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第一項的財產上損害(如因離婚導致的搬遷費、收入減少、額外照顧費用),只要對方有過失即可請求,不論你自己有無過失;第二項的精神慰撫金則設下門檻——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只要你在婚姻中也有過錯,這條路就被封死。第三項並規定請求權專屬本人,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白話解讀

離婚不只是分開,是清算。你在這段婚姻裡被背叛、被家暴、被拋棄,法院判你們離婚的那一刻,不是結束,是另一場戰役的起點。1056條給了你一把鑰匙:向那個有過失的前配偶要錢。不只是你實際花掉的錢(搬家費、律師費、因為離婚失去的經濟來源),還包括精神上的痛苦,法律上叫「非財產上損害」,白話就是精神慰撫金。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陷阱:財產損害,只要對方有過失你就能請求,不管你自己有沒有過失。但精神慰撫金呢?你必須自己完全無過失。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婚姻中也有過錯(哪怕只是一點點),精神慰撫金這條路就被封死了。這個「無過失」的門檻,擋掉了超過一半想請求精神賠償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56 條為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規範,賦予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的一方,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權利;其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亦得請求,但以請求人自己無過失為限,且該請求權專屬本人、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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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議離婚可以用這條要精神賠償嗎?

不行。1056 條明確限定「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協議離婚是雙方合意,不適用這條。但實務上有個操作技巧:如果協議離婚時你沒拿到滿意的賠償條件,可以選擇不簽協議、改走訴訟離婚,1056 條就啟動了。很多律師在協議離婚談判中把它當成「談不攏就走訴訟」的施壓工具,對方通常會因此在條件上多讓一些。

Q2外遇的精神慰撫金大概可以拿多少?

台灣法院判決的精神慰撫金金額差異極大,從十幾萬到上百萬都有。法官會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婚姻存續期間、過失嚴重程度與精神痛苦的具體證據。金額高低的關鍵不是對方多可惡,而是你能拿出多少證據證明損害程度——診斷證明書、心理諮商紀錄、影響工作的證明,這些文件比法庭上的控訴有力得多。

Q3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完全不能請求賠償嗎?

不是完全不能。第一項的財產損害賠償不要求請求人無過失,只要對方有過失就能主張。被封掉的只有第二項精神慰撫金(要求你無過失)。所以若你自己也有過錯,策略上應集中於第一項,把因離婚導致的經濟損失算清楚。要注意法院認定過失的範圍比一般想像寬:冷暴力、長期不溝通、拒絕履行同居義務都可能算過失,不只外遇或家暴。

Q4判決離婚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可以。依民法 1056 條第 2 項,因判決離婚受非財產上損害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限受害人無過失。

Q5民法 1056 條是什麼?

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規範,受損害一方可向有過失他方請求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是離婚戰場的第二回合。

Q6什麼叫非財產上損害?

指精神上的痛苦等無法用金錢直接衡量的損害,即精神慰撫金,須以請求人無過失為限才能主張。

Q7請求權專屬本人是什麼意思?

指此賠償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專屬受害人本人,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Q8離婚損害賠償怎麼告?

在離婚訴訟一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蒐集財產與精神損害證據 → 確認自己無過失 → 留意時效。

Q9離婚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

財產損害(搬遷費、收入減少、照顧費)+ 精神慰撫金(須無過失),由法院依經濟能力與痛苦舉證酌定。

Q10離婚精神慰撫金大概多少錢?

從十幾萬到上百萬皆有,關鍵在你能舉證的痛苦程度(就醫、諮商紀錄),而非對方多可惡。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過失?

外遇對話紀錄、家暴驗傷單、長期分居或惡意遺棄證據;冷暴力、拒絕同居也可能被認定為過失。

Q12民法 1056 vs 1057 贍養費差在哪?

1056 是對有過失方的損害賠償(要對方有過失),1057 是無過失而陷生活困難一方的贍養費,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perty_damage_item1mental_distress_item2
賠償內容財產上損害(搬遷費、收入減少、照顧費等)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請求人是否須無過失不需要,對方有過失即可請求需要,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對方要件須有過失須有過失
適用前提判決離婚判決離婚
請求權移轉專屬本人,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3 項)同左(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709条・第710条(日本無離婚損害賠償專條,離婚慰謝料以不法行為構成處理)
🇰🇷 韓國민법 제843조(재판상 이혼의 효과)→ 제806조 준용(손해배상·위자료)
🇨🇳 中國民法典 第1091条(離婚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等過錯情形)
🇩🇪 德國無直接對應:德國 1977 年改採無責離婚(Zerrüttungsprinzip),不設離婚過失賠償;經濟調整見扶養 BGB §1569 ff. 與夫妻財產結算
🇫🇷 法國Code civil art. 266(過失離婚 divorce pour faute 中對有責方請求損害賠償)+ art. 1240(一般侵權)
🇺🇸 美國多數州採無責離婚(no-fault),無離婚損害賠償;少數州(如北卡)保留 alienation of affection 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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