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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7856
9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稱階段訴訟(階梯訴訟)
📌為給付之訴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之例外
📌由來:當事人基於實體法規定,享有某種「情報請求權」
📌例:民法540(委任)、民法675(合夥)
目的:為了之後「主要請求權」的實現
📌訴訟上的可能方式:
1.單純之情報訴訟➡️訴訟前之舉證責任減輕體系
2.階段訴訟➡️構成訴之客觀合併
📍法院就該請求計算之部分,應依民訴382條規定為一部判決,俟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原告之請求,就給付部分再為裁判(最高法院100台上391判)
📍於清算合夥之訴訟中,若合夥人直接提起主要請求訴訟時,雖其無從知悉有無盈餘,惟本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應闡明使原告聲明請求計算後再為給付之請求,不能逕以原告無從知悉合夥於該期間有無盈餘為由,駁回原告分配利益之請求(最高法院104台上1223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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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連結🔗民訴244第4項: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其性質為全部請求)➡️亦為訴之聲明明確性之例外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一訴「請求計算」(計算)&「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分配)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緩和訴之聲明明確性)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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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很重要:律師評估對造可能給付之實際可能性再以245起訴
例如知道雖有1000萬但只拿得到500萬,只先以245請求500萬其餘保留,➡️節省裁判費
例如📌委任契約(民法540 報告義務、資訊請求權(知悉權))、📌合夥契約(民法680準用540)、📌夫妻離婚(民法1022)、文書提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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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和訴之聲明明確性
244 4 最低額
245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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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菲特:「風險」來自於你不「知道」你在做什麼(凸顯知悉資訊的重要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