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48 條(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客觀訴之合併:對同一被告的數宗訴訟,除專屬管轄外,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合併提起。

Q · 同一個人欠我好幾筆帳,可以一次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對於同一被告的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可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合併提起,法院一次審理、當事人一次出庭。兩道紅線:定有專屬管轄的案件(如不動產糾紛)不得搬移、不能行同種訴訟程序的案件(如通常與簡易程序)不得合併。

白話解讀

同一個人欠你貨款,又撞壞了你的車,還佔著你的倉庫不還。三件事、三個法律關係,正常情況你得跑三趟法院。248條說:不用。只要對手是同一個人,你可以把所有訴訟打包成一案,向其中任何一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一次提起。法院只審一次,你只出庭一次,律師費省下大半。但有兩條紅線不能踩:第一,專屬管轄的案件不能隨便搬(例如不動產案件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審);第二,不同程序類型的案件不能硬併(例如通常訴訟跟簡易訴訟不能合在一起)。這條的價值不在法學理論,在你的荷包。

法律定性

客觀訴之合併,指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提起數個獨立的訴訟標的(請求),以節省勞費並避免裁判矛盾。其要件為被告同一、未涉專屬管轄、且各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與多數當事人之「共同訴訟」(主觀合併)相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248 條是什麼?

規範客觀訴之合併,讓原告把對同一被告的多個請求合併在一案提起。

Q2客觀訴之合併要符合什麼條件?

被告同一、未定專屬管轄、各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三者缺一不可。

Q3兩個不同的人欠我錢可以合併告嗎?

不行,那是共同訴訟(第 53 條),248 條限於同一被告。

Q4客觀合併要去哪個法院告?

只要其中任一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就能把其他請求一併帶過去。

Q5已經分開提告還能合併嗎?

可聲請合併辯論(第 205 條),但案號仍各自獨立,與一開始合併提起不同。

Q6通常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案件能合併嗎?

不能,屬於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必須拆開各自進行。

Q7不動產糾紛能拉進其他法院合併嗎?

不能,不動產有專屬管轄,是 248 條明文排除的例外。

Q8客觀合併能省多少成本?

省下重複的裁判費、出庭次數與律師書狀,是訴訟成本控制的關鍵工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bjective_joinder_248co_litigation_53joint_oral_205
合併對象同一被告、多個請求多數原告或被告已分別繫屬的數案
性質客觀(訴訟標的)合併主觀(當事人)合併事後合併審理
案號單一案號單一案號仍為各自獨立案號
法院裁量符合要件即為原告權利符合要件即可法院有裁量權,得不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36条(訴の客観的併合)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53조(청구의 객관적 병합)
🇩🇪 德國ZPO § 260(objektive Klagehäufung)
🇺🇸 美國FRCP Rule 18(a)(Joinder of Clai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