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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248客觀訴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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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客觀訴之合併:對同一被告的數宗訴訟,除專屬管轄外,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合併提起。

Q · 同一個人欠我好幾筆帳,可以一次告嗎?

可以,這叫客觀訴之合併,一案打包提起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對於同一被告的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可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合併提起,法院一次審理、當事人一次出庭。兩道紅線:定有專屬管轄的案件(如不動產糾紛)不得搬移、不能行同種訴訟程序的案件(如通常與簡易程序)不得合併。

白話解讀

同一個人欠你貨款,又撞壞了你的車,還佔著你的倉庫不還。三件事、三個法律關係,正常情況你得跑三趟法院。248條說:不用。只要對手是同一個人,你可以把所有訴訟打包成一案,向其中任何一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一次提起。法院只審一次,你只出庭一次,律師費省下大半。但有兩條紅線不能踩:第一,專屬管轄的案件不能隨便搬(例如不動產案件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審);第二,不同程序類型的案件不能硬併(例如通常訴訟跟簡易訴訟不能合在一起)。這條的價值不在法學理論,在你的荷包。

法律定性

客觀訴之合併,指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提起數個獨立的訴訟標的(請求),以節省勞費並避免裁判矛盾。其要件為被告同一、未涉專屬管轄、且各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與多數當事人之「共同訴訟」(主觀合併)相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個不同的人都欠我錢,可以用這條合在一起告嗎?

不行。248條處理的是同一被告的數宗訴訟,對象必須是同一個被告。要同時告不同的人,要看的是第53條共同訴訟,條件更嚴格:必須權利義務共同、基於同一事實、或訴訟標的同種類且基於同種類事實法律關係。內行人提示:若兩債務人間有連帶關係(如公司與連帶保證人),可走第53條合併,理由是共同訴訟要件而非本條。

Q2我已經分開提告了,還能合併嗎?

已分別起訴的案件,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但這跟一開始合併提起不同,合併辯論只是讓兩案一起開庭,仍是兩個獨立案號與判決。內行人提示:合併辯論法院有裁量權,不一定准;相比之下符合248條要件的合併提起是你的權利,法院沒有拒絕空間。

Q3民事訴訟法 248 條是什麼?

規範客觀訴之合併,讓原告把對同一被告的多個獨立請求合併在一案提起,由法院一次審理。

Q4客觀訴之合併的要件有哪些?

被告同一、未定專屬管轄、各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三者缺一不可。

Q5什麼叫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指審理規則不同的程序類型,例如通常程序(三審三級)與簡易程序(一審終結)不屬同種,不能併。

Q6什麼是專屬管轄?為何不能合併?

法律指定僅特定法院能審的管轄(如不動產糾紛限所在地法院),其立法目的不容當事人以合併方式架空。

Q7同一被告多筆帳怎麼合併起訴?

盤點所有請求→判斷各自程序類型→排除專屬管轄與不同程序者→選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狀以聲明一二三分列。

Q8客觀合併要選哪個法院告?

只要其中任一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就能把其餘請求一併帶過去,可挑離你近或審理快的那個。

Q9合併提起能省多少訴訟成本?

省下重複的裁判費、出庭次數與律師書狀;但裁判費仍按各請求金額合計計算(約 1.1%)。

Q10怎麼確認某個請求能不能併入?

逐項檢查:被告是否同一、是否定有專屬管轄、是否與其他請求同種程序,三關都過才可併。

Q11客觀訴之合併 vs 共同訴訟(第53條)差在哪?

248條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的多請求(客觀合併);第53條是多數原告或被告(主觀合併),要件更嚴。

Q12合併提起 vs 合併辯論(第205條)差在哪?

合併提起一開始就單一案號、是原告權利;合併辯論是已分案事後併庭、仍各自獨立案號、法院有裁量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bjective joinder 248Co litigation 53Joint oral 205
合併對象同一被告、多個請求多數原告或被告已分別繫屬的數案
性質客觀(訴訟標的)合併主觀(當事人)合併事後合併審理
案號單一案號單一案號仍為各自獨立案號
法院裁量符合要件即為原告權利符合要件即可法院有裁量權,得不准

Objective joinder 248

合併對象
同一被告、多個請求
性質
客觀(訴訟標的)合併
案號
單一案號
法院裁量
符合要件即為原告權利

Co litigation 53

合併對象
多數原告或被告
性質
主觀(當事人)合併
案號
單一案號
法院裁量
符合要件即可

Joint oral 205

合併對象
已分別繫屬的數案
性質
事後合併審理
案號
仍為各自獨立案號
法院裁量
法院有裁量權,得不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36条(訴の客観的併合)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53조(청구의 객관적 병합)
德國ZPO § 260(objektive Klagehäufung)
美國FRCP Rule 18(a)(Joinder of Clai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法院因不甚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其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0231219 制定)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屬於同一法院管轄,並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得合併提起之。

(0341130 修正)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0190913 制定)

法院因不甚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其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0231219 制定)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屬於同一法院管轄,並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得合併提起之。

(0341130 修正)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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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