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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244起訴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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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2.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3. 3.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4. 4.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5. 5.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起訴須以訴狀表明三款: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缺漏或不明確將被法院命補正。

Q · 民事起訴狀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沒寫齊會怎樣?

三款必寫: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起訴狀必須表明三款:第一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你告誰、誰代理)、第二款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根據哪條法律、發生什麼事)、第三款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要法院判命被告做什麼、給付多少)。三款缺一或記載不明確,法院會依第249條裁定命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才駁回。第四項另給金錢賠償之訴一個出口:算不出精確金額時可先表明最低金額,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補充。

白話解讀

你終於下定決心要告一個人。打開電腦,搜尋「怎麼告人」,看到一堆範本,複製貼上,送到法院。然後你收到法院退件通知,說你的訴狀「不合程式」。你連打仗的入場券都沒拿到。244 條就是這張入場券的規格書。它要求你寫清楚三件事:你告誰、你為什麼告、你要法院判什麼。聽起來簡單,但「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這八個字,難倒了無數自己寫訴狀的人。寫太模糊,法院叫你補正;補正期限內沒搞定,起訴直接被駁回,你的裁判費也拿不回來。更狠的是第四項藏了一個對原告極友善的武器:如果你要求的是金錢賠償但算不出精確數字,你可以只寫一個最低金額,等審理過程中再補。這代表你不必因為「不確定能拿多少」就不敢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為民事起訴的程式性規範,要求原告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款必要事項,並就金錢賠償之訴設有「最低金額起訴」的彈性機制,構成民事第一審程序的合法起訴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己寫訴狀法院會不會不收?

法院不能拒收。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訴狀必須由律師撰寫。但如果訴狀不合第244條的程式要求(缺當事人資料、沒寫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不明確),法院會裁定命你在期限內補正(第249條),補正就是你的第二次機會。司法院官網有各類訴狀範本可下載,照著填格式不會出錯,但訴訟標的的選擇才是勝敗關鍵。

Q2訴之聲明可以寫「請法院依法判決」嗎?

不行。『依法判決』等於什麼都沒說,法院不知道你要他判什麼。你必須具體到『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這種程度。聲明不明確就會被命補正。利息起算日寫『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是標準寫法,很多人漏掉利息部分等於白白少拿一筆錢。

Q3用最低金額起訴,裁判費怎麼算?

依第五項,用你寫的最低金額計算裁判費和適用的訴訟程序。寫最低金額50萬,就按50萬繳裁判費、走通常程序,之後補充到200萬時要補繳差額裁判費。若最低金額在10萬以下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之後補充超過10萬,程序通常不回頭變更,因為第五項採程序安定性優先。

Q4民事訴訟法244條是什麼?

規範民事起訴的程式,要求訴狀必寫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訴之聲明三款,是合法起訴的入場規格書。

Q5訴狀三款必要記載差在哪?

第一款是告誰、第二款是依哪條法律與發生何事、第三款是要法院判什麼判多少。三者共同特定審判範圍,缺一被命補正。

Q6什麼叫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訟標的是你請求裁判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原因事實是支撐該請求的具體事實經過,兩者合起來特定你的請求。

Q7訴之聲明跟起訴狀差在哪?

起訴狀是整份書狀,訴之聲明是其中第三款,即具體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多少或做什麼的那句話。

Q8民事起訴狀怎麼寫?

確認當事人→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寫明訴之聲明含利息→(金額不確定走最低金額)→繳裁判費→遞狀。

Q9訴之聲明的金額和利息怎麼寫?

寫「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漏寫利息等於少拿一筆。

Q10起訴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比例計算(約1.1%),10萬以下走小額程序可自己跑免律師,律師費另計。

Q11怎麼證明訴狀程式齊備?

遞狀前對照第249條各款駁回事由逐項自檢,三款記載齊全、聲明明確、裁判費已繳,收到補正通知務必限期補正。

Q12確定金額起訴 vs 最低金額起訴差在哪?

確定金額須寫明請求數,最低金額(第四項)算不清時先寫最低數、辯論終結前補充,裁判費與程序依最低金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確定金額起訴最低金額起訴(第四項)
起訴時是否需精確金額須寫明確定請求金額僅須表明最低金額,事後補充
裁判費計算基礎依確定金額計算依最低金額計算,補充時補繳差額
適用訴訟程序依確定金額定程序依最低金額定程序(第五項)
適用情境損害已明確、可計算後遺症未定、損害仍累積、時效將屆

確定金額起訴

起訴時是否需精確金額
須寫明確定請求金額
裁判費計算基礎
依確定金額計算
適用訴訟程序
依確定金額定程序
適用情境
損害已明確、可計算

最低金額起訴(第四項)

起訴時是否需精確金額
僅須表明最低金額,事後補充
裁判費計算基礎
依最低金額計算,補充時補繳差額
適用訴訟程序
依最低金額定程序(第五項)
適用情境
後遺症未定、損害仍累積、時效將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33条(訴え提起の方式・訴状の記載事項)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49조(소장의 기재사항)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24条(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
德國ZPO § 253(Klageschrif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54 et 56(mentions de la demande initial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8(a)(General Rules of Plead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訴訟拘束,自訴訟時起。

(0231219 制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0890115 修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本文「左列」前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項第一款不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訴訟標的」下增加「及其原因事實」,以使訴狀所表明之事項更加明確。   四、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五、損害賠償之訴,由於涉及損害原因、過失比例、損害範圍等之認定,常須經專業鑑定以及法院之斟酌裁量,始能定其數額。爰增訂第四項,如原告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而為裁判。   六、為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原告補充聲明而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致使訴訟延滯,爰增設第五項,規定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0190913 制定)

訴訟拘束,自訴訟時起。

(0231219 制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0890115 修正)

一、第一項本文「左列」前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項第一款不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訴訟標的」下增加「及其原因事實」,以使訴狀所表明之事項更加明確。   四、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五、損害賠償之訴,由於涉及損害原因、過失比例、損害範圍等之認定,常須經專業鑑定以及法院之斟酌裁量,始能定其數額。爰增訂第四項,如原告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而為裁判。   六、為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原告補充聲明而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致使訴訟延滯,爰增設第五項,規定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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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