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起訴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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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起訴須以訴狀表明三款: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缺漏或不明確將被法院命補正。
Q · 民事起訴狀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沒寫齊會怎樣?
三款必寫: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起訴狀必須表明三款:第一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你告誰、誰代理)、第二款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根據哪條法律、發生什麼事)、第三款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要法院判命被告做什麼、給付多少)。三款缺一或記載不明確,法院會依第249條裁定命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才駁回。第四項另給金錢賠償之訴一個出口:算不出精確金額時可先表明最低金額,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補充。
白話解讀
你終於下定決心要告一個人。打開電腦,搜尋「怎麼告人」,看到一堆範本,複製貼上,送到法院。然後你收到法院退件通知,說你的訴狀「不合程式」。你連打仗的入場券都沒拿到。244 條就是這張入場券的規格書。它要求你寫清楚三件事:你告誰、你為什麼告、你要法院判什麼。聽起來簡單,但「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這八個字,難倒了無數自己寫訴狀的人。寫太模糊,法院叫你補正;補正期限內沒搞定,起訴直接被駁回,你的裁判費也拿不回來。更狠的是第四項藏了一個對原告極友善的武器:如果你要求的是金錢賠償但算不出精確數字,你可以只寫一個最低金額,等審理過程中再補。這代表你不必因為「不確定能拿多少」就不敢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為民事起訴的程式性規範,要求原告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款必要事項,並就金錢賠償之訴設有「最低金額起訴」的彈性機制,構成民事第一審程序的合法起訴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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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己寫訴狀法院會不會不收?
法院不能拒收。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訴狀必須由律師撰寫。但如果訴狀不合第244條的程式要求(缺當事人資料、沒寫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不明確),法院會裁定命你在期限內補正(第249條),補正就是你的第二次機會。司法院官網有各類訴狀範本可下載,照著填格式不會出錯,但訴訟標的的選擇才是勝敗關鍵。
Q2訴之聲明可以寫「請法院依法判決」嗎?
不行。『依法判決』等於什麼都沒說,法院不知道你要他判什麼。你必須具體到『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這種程度。聲明不明確就會被命補正。利息起算日寫『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是標準寫法,很多人漏掉利息部分等於白白少拿一筆錢。
Q3用最低金額起訴,裁判費怎麼算?
依第五項,用你寫的最低金額計算裁判費和適用的訴訟程序。寫最低金額50萬,就按50萬繳裁判費、走通常程序,之後補充到200萬時要補繳差額裁判費。若最低金額在10萬以下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之後補充超過10萬,程序通常不回頭變更,因為第五項採程序安定性優先。
Q4民事訴訟法244條是什麼?
規範民事起訴的程式,要求訴狀必寫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訴之聲明三款,是合法起訴的入場規格書。
Q5訴狀三款必要記載差在哪?
第一款是告誰、第二款是依哪條法律與發生何事、第三款是要法院判什麼判多少。三者共同特定審判範圍,缺一被命補正。
Q6什麼叫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訟標的是你請求裁判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原因事實是支撐該請求的具體事實經過,兩者合起來特定你的請求。
Q7訴之聲明跟起訴狀差在哪?
起訴狀是整份書狀,訴之聲明是其中第三款,即具體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多少或做什麼的那句話。
Q8民事起訴狀怎麼寫?
確認當事人→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寫明訴之聲明含利息→(金額不確定走最低金額)→繳裁判費→遞狀。
Q9訴之聲明的金額和利息怎麼寫?
寫「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漏寫利息等於少拿一筆。
Q10起訴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比例計算(約1.1%),10萬以下走小額程序可自己跑免律師,律師費另計。
Q11怎麼證明訴狀程式齊備?
遞狀前對照第249條各款駁回事由逐項自檢,三款記載齊全、聲明明確、裁判費已繳,收到補正通知務必限期補正。
Q12確定金額起訴 vs 最低金額起訴差在哪?
確定金額須寫明請求數,最低金額(第四項)算不清時先寫最低數、辯論終結前補充,裁判費與程序依最低金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確定金額起訴 | 最低金額起訴(第四項) |
|---|---|---|
| 起訴時是否需精確金額 | 須寫明確定請求金額 | 僅須表明最低金額,事後補充 |
| 裁判費計算基礎 | 依確定金額計算 | 依最低金額計算,補充時補繳差額 |
| 適用訴訟程序 | 依確定金額定程序 | 依最低金額定程序(第五項) |
| 適用情境 | 損害已明確、可計算 | 後遺症未定、損害仍累積、時效將屆 |
確定金額起訴
- 起訴時是否需精確金額
- 須寫明確定請求金額
- 裁判費計算基礎
- 依確定金額計算
- 適用訴訟程序
- 依確定金額定程序
- 適用情境
- 損害已明確、可計算
最低金額起訴(第四項)
- 起訴時是否需精確金額
- 僅須表明最低金額,事後補充
- 裁判費計算基礎
- 依最低金額計算,補充時補繳差額
- 適用訴訟程序
- 依最低金額定程序(第五項)
- 適用情境
- 後遺症未定、損害仍累積、時效將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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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訴訟拘束,自訴訟時起。
(0231219 制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0890115 修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本文「左列」前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項第一款不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訴訟標的」下增加「及其原因事實」,以使訴狀所表明之事項更加明確。 四、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五、損害賠償之訴,由於涉及損害原因、過失比例、損害範圍等之認定,常須經專業鑑定以及法院之斟酌裁量,始能定其數額。爰增訂第四項,如原告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而為裁判。 六、為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原告補充聲明而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致使訴訟延滯,爰增設第五項,規定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起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二百六十五條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民法 第 12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31 條條文
- 民法 第 534 條條文
- 民法 第 604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3 條條文
- 民法 第 95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8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9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9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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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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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拘束,自訴訟時起。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一、第一項本文「左列」前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項第一款不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訴訟標的」下增加「及其原因事實」,以使訴狀所表明之事項更加明確。 四、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五、損害賠償之訴,由於涉及損害原因、過失比例、損害範圍等之認定,常須經專業鑑定以及法院之斟酌裁量,始能定其數額。爰增訂第四項,如原告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而為裁判。 六、為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原告補充聲明而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致使訴訟延滯,爰增設第五項,規定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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