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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起訴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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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2.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3. 3.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4. 4.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5. 5.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起訴須以訴狀表明三款: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缺漏或不明確將被法院命補正。

Q · 民事起訴狀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沒寫齊會怎樣?

三款必寫: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起訴狀必須表明三款:第一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你告誰、誰代理)、第二款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根據哪條法律、發生什麼事)、第三款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要法院判命被告做什麼、給付多少)。三款缺一或記載不明確,法院會依第249條裁定命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才駁回。第四項另給金錢賠償之訴一個出口:算不出精確金額時可先表明最低金額,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補充。

深度解讀

你終於下定決心要告一個人。打開電腦,搜尋「怎麼告人」,看到一堆範本,複製貼上,送到法院。然後你收到法院退件通知,說你的訴狀「不合程式」。你連打仗的入場券都沒拿到。244 條就是這張入場券的規格書。它要求你寫清楚三件事:你告誰、你為什麼告、你要法院判什麼。聽起來簡單,但「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這八個字,難倒了無數自己寫訴狀的人。寫太模糊,法院叫你補正;補正期限內沒搞定,起訴直接被駁回,你的裁判費也拿不回來。更狠的是第四項藏了一個對原告極友善的武器:如果你要求的是金錢賠償但算不出精確數字,你可以只寫一個最低金額,等審理過程中再補。這代表你不必因為「不確定能拿多少」就不敢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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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