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起訴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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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244 IV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2點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邱聯恭師:
民法252類推適用民訴244 4、5(緩和訴之聲明明確性/處分權主義)
jestina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訴之標的明確性
bou030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起訴,應以訴狀(要式行為)表明下列各款事項(訴之三要素),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標的原則)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之聲明「明確性」(clear and specific)原則:可強制執行性enforceable
🔵姜師:
一個律師厲不厲害看其訴之聲明明確性(簡潔扼要,直中重心)
訴之三要素
II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III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IV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損害可能後發生、舉證困難等特性),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 📌最低金額」(之後可以追加,且其本係同一基礎事實,本可追加),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闡明義務)以得為補充。
緩和訴之聲明明確性
🔵姜師:
本條本是保護被害人,不認同立法理由及黃國昌師禁止一部起訴之推理,蓋436—16原則容許一部起訴;且憑什麼侵權「金錢損害賠償」就要受此對待,不符合平等原則;
至於原告如係將來繼續損害而另為起訴應准許;
Exc例外狀況下法官就「原告已知悉之損害」已「闡明」244 4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補充其聲明
V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jocelyn940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第4項 有 損害後發、舉證困難等特性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
法院應闡明令其補充聲明,如未為補充,即不得再為主張
phoenixguo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725號判例
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通常必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始為有效,而法院為判決,以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原則,故經言詞辯論之判決,而非本於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為基礎者,即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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