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被告同意、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減縮聲明等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Q · 官司打到一半,可以改告或追加新請求嗎?
可以,符合255條七款例外之一就能變更或追加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訴狀送達後原告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追加他訴,以保護被告已展開的防禦。但有七款例外不受此限:被告同意、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聲明、情事變更、必須合一確定追加當事人、附帶確認法律關係、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其中第二款(基礎事實同一)與第七款(不礙防禦)最常用。此外,被告若對變更追加未表異議即為本案言詞辯論,依第二項視為同意。
官司打到一半,你突然發現當初起訴漏算了一筆損失,或者冒出一個新的被告應該拉進來。原則上,訴狀送達之後你不能隨便改訴訟內容,因為被告已經基於你的起訴狀開始準備防禦了,你突然換題目對他不公平。但法律也知道,現實比訴狀複雜。所以第255條開了七道門讓你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追加。最常用的是第二款「基礎事實同一」:只要你要追加的部分跟原本告的事情來自同一個事實基礎,法院就會准。比如你原本告車禍的醫藥費,後來發現需要做第二次手術,追加手術費用就是基礎事實同一。第七款「不甚礙被告防禦」是兜底條款,只要變更追加不會嚴重影響對方準備防禦和訴訟的終結,法院通常會准。而第二項更有意思:被告對你的變更追加沒有異議,直接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了?法律視為他同意。沉默在這裡等於點頭。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為訴之變更追加的限制與例外規範。原則上訴狀送達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以維護被告基於原起訴狀建立的防禦利益;但設有七款例外,於符合被告同意、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減縮聲明、情事變更、合一確定追加當事人、附帶確認法律關係、不甚礙被告防禦等情形時許可變更追加。第二項並規定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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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訴訟標的對新被告和原被告必須合一確定時,依第五款可追加;若基礎事實同一(第二款)通常也可。追加後新被告須重新送達訴狀並享有就審期間。內行人提示:追加被告時同時備妥送達地址,地址越快提供訴訟延遲越短。
擴張或減縮聲明(第三款)是原告法定權利,法院不需你同意即可准,但你可請求延期準備。若擴張涉及全新事實基礎,則屬訴之追加,你可對追加部分提出異議。內行人提示:區分擴張聲明與追加訴訟標的很關鍵,前者擋不了,後者可爭。
算。第二項規定被告於變更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事後不能說只是忘了異議。內行人提示:身為被告要訓練反射動作,原告一提變更追加,第一句先說異議卡住程序,再談實體。
限制更嚴。依第446條,二審原則禁止變更追加,但第255條第1項第二、三、四、六款仍可,最常用第二款基礎事實同一;第七款兜底條款在二審不適用。內行人提示:一審是調整訴訟策略的黃金期,想追加的盡量在一審完成。
規範訴之變更追加的限制與七款例外,是訴訟進行中合法調整請求範圍的法定通道,幾乎所有民事案件攻防都會用到。
變更是把原訴換成新訴,追加是在原訴外再加新的訴訟標的或當事人,兩者都受255條七款例外規範。
新請求與原訴源自同一社會生活事實、爭點與證據資料共通,被告防禦資料可資利用,是第二款最常被准許的例外。
被告對變更追加未提異議而逕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依第二項法律視為同意,事後不得再爭程序不合法。
判斷適用款項 → 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並載明法律依據 → 當庭提出須記明筆錄 → 追加被告須重新送達訴狀。
書狀先主張第二款基礎事實同一,備位主張第七款不礙防禦兜底,雙重主張大幅提高成功率。
新被告須重新送達並享有就審期間,可能延期開庭;越早提供正確送達地址,延遲越短。
原告一提變更追加,第一時間在庭上明確表示異議並記明筆錄,主張礙及防禦或不符七款;沉默等於同意。
| 項目 | 是否受255條限制 | 是否需被告同意 | 說明 |
|---|---|---|---|
| 補充更正陳述(256條) | 不受限 | 不需 | 不變更訴訟標的,僅補充事實或法律陳述,隨時可為 |
| 擴張或減縮聲明(255條第3款) | 法定例外 | 不需 | 原告法定權利,法院不需被告同意即可准 |
| 訴之追加他訴 | 受限,須符合七款 | 視款項而定 | 須落入七款例外之一,否則應經被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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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各當事人應提出準備書狀。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係原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部分移列。 二、第一項第七款係原條文第一項但書之一部分移列。 三、第二項不修正。
言詞辯論,各當事人應提出準備書狀。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一、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係原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部分移列。 二、第一項第七款係原條文第一項但書之一部分移列。 三、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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