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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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20 days ago
司法類科
258第一項,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得聲明不服。
另一說,根本不應准許,應廢棄原裁定,因為被追加人之「審級利益」為最優先。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訴之變更或追加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446
rose042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 基礎事實同一】
邱:審判基礎資料相同:
實務:紛爭關聯說 主要爭點同一,聲明請求之利益同一或關聯、訴訟資料同一或得重複使用
呂:社會事實同一說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款在邱派、實務見解變成大巨但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三審(法律審)嚴格禁止訴之變更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55
I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244訴之三要素,當事人or訴訟標的or訴之聲明)❌變更(change;以新換舊,撤回)或❌追加(plus)他訴。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修法後,實務上通常會允許追加
一、📌被告同意者。
被告防禦權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同一原因事實說(呂太郎師):
例如民法767、179皆是起源於無權占有此一原因事實
🔵判決採用基礎事實同一即可說(邱師):
包括攻擊防禦方法
🔵綜合說(舊實務、王甲乙師)
vs
244 1 2原因事實(為特定訴訟標的)
三、📌「擴張或減縮」(質或量的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必要共同訴訟)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姜師:
(1)同意追加者:255 1 5
(2)不同意追加者:56-1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前置問題/先決問題),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中間確認之訴
原告提起:訴之追加
被告提起:反訴
*
253『📌先決/前置協商問題』(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
甲民法367乙價金,乙反訴或另訴請求確認甲乙間民法345不存在?
甲民法767乙A地,乙反訴或另訴請求確認甲對A地所有權不存在?
🔵駱師:是同一事件
認為『先決/前置協商問題』(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是同一事件,以紛爭一次解決、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
🔵姜師:不是同一事件
邏輯上,255 1 6是認為『不同一事件』,才會說可以再提中間確認之訴(非253規範對象);且臺灣法又未規定強制中間確認之訴,至多由於攻擊防禦方法共通性(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而認為是先決/前置問題,而放寬255變更追加審查,不應倒果為因、自設前提直接以紛爭一次解決等理由說是同一事件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II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withseals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2'請求基礎事實同一(94台抗1022):原因事實'請求主張'證據資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