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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2.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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