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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2.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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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I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244訴之三要素,當事人or訴訟標的or訴之聲明)❌變更(change;以新換舊,撤回)或❌追加(plus)他訴。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修法後,實務上通常會允許追加 一、📌被告同意者。 被告防禦權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同一原因事實說(呂太郎師): 例如民法767、179皆是起源於無權占有此一原因事實 🔵判決採用基礎事實同一即可說(邱師): 包括攻擊防禦方法 🔵綜合說(舊實務、王甲乙師) vs 244 1 2原因事實(為特定訴訟標的) 三、📌「擴張或減縮」(質或量的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必要共同訴訟)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姜師: (1)同意追加者:255 1 5 (2)不同意追加者:56-1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前置問題/先決問題),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中間確認之訴 原告提起:訴之追加 被告提起:反訴 * 253『📌先決/前置協商問題』(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 甲民法367乙價金,乙反訴或另訴請求確認甲乙間民法345不存在? 甲民法767乙A地,乙反訴或另訴請求確認甲對A地所有權不存在? 🔵駱師:是同一事件 認為『先決/前置協商問題』(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是同一事件,以紛爭一次解決、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 🔵姜師:不是同一事件 邏輯上,255 1 6是認為『不同一事件』,才會說可以再提中間確認之訴(非253規範對象);且臺灣法又未規定強制中間確認之訴,至多由於攻擊防禦方法共通性(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而認為是先決/前置問題,而放寬255變更追加審查,不應倒果為因、自設前提直接以紛爭一次解決等理由說是同一事件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II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withse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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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求基礎事實同一(94台抗1022):原因事實'請求主張'證據資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