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 1.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 2.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 3.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 4.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 5.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6.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7.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 8.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9.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 10.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 11.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 12.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 13.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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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並得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公示。
Q · 打官司打到一半,對方把爭議的房子賣了,我的官司還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原來的被告繼續當被告,判決對其有效。若標的為物權關係且依法應登記者,原告可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公示這塊財產正在打官司,後手買受人不得主張善意而脫免判決拘束。
白話解讀
你花了半年時間、幾十萬律師費跟鄰居為了那塊地打官司。結果鄰居轉頭就把地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你以為你的官司白打了?254條說:沒有。訴訟繫屬中,就算爭議標的(那塊地的所有權)被移轉給別人,你的訴訟完全不受影響,原來的被告繼續當被告。這叫「當事人恆定原則」,不讓任何人靠脫手財產來逃避訴訟。但光有這個原則還不夠。如果對方私下把地賣了,買家不知道有訴訟,事後才發現自己買到一塊有糾紛的地,三方都受傷。所以本條從第五項開始,創設了一套「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你可以聲請法院發裁定,讓你到地政機關去登記「這塊地正在打官司」。登記之後,任何想買這塊地的人都看得到,自願買的人不能再說「我不知道」。這不是查封,不是禁止處分,但它讓你的訴訟結果能對抗後來的買家。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為當事人恆定原則之規範依據:訴訟繫屬中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縱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程序不生影響,原當事人續行訴訟,判決效力及於該移轉之法律關係;就物權關係且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或標的物,並設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公示制度,平衡訴訟安定與交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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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把房子賣掉了,我的官司是不是白打了?▾
不會。依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照常進行,判決對原被告有效;能否對買家執行,取決於有無做訴訟繫屬登記及買家是否善意。
Q2訴訟繫屬登記和假處分差在哪?▾
訴訟繫屬登記只是公示不阻止處分;假處分(第532條)是禁止或限制處分。兩者可併用,預算有限先做假處分。
Q3訴訟繫屬登記什麼時候要聲請?▾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皆可聲請,進入第三審就來不及,且越早登記越能搶在對方移轉登記之前。
Q4受讓人會自動變成被告嗎?▾
不會。原被告續任,受讓人須經兩造同意或法院裁定承當訴訟,才會成為新當事人。
Q5聲請訴訟繫屬登記要花多少擔保?▾
釋明完足者免擔保;釋明不足者由法院酌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金額視標的價值與風險而定。
Q6我是買家買到有訴訟繫屬登記的房子怎麼辦?▾
確認訴訟內容與你權利是否衝突,可聲請參加訴訟或承當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權利,買前務必調謄本看其他登記事項欄。
Q7法院沒通知第三人移轉事實會怎樣?▾
法院確有通知義務,但未通知不影響訴訟程序效力,僅可能使第三人喪失承當或參加訴訟機會。
Q8訴訟結束後訴訟繫屬登記要怎麼塗銷?▾
訴訟終結或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性質 | 效果 | 聲請門檻 | 依據 |
|---|---|---|---|---|
|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公示 | 不阻止處分,後手不得主張善意 | 釋明本案請求(不足得供擔保) |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
| 假處分 | 禁止/限制處分 | 對方不得移轉、變更現狀 | 釋明請求及保全必要,多須供擔保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 假扣押 | 禁止處分(金錢請求) | 凍結財產供將來金錢執行 | 釋明請求及有日後不能執行之虞,多須供擔保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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