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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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 2.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 3.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 4.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 5.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6.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7.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 8.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9.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 10.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 11.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 12.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 13.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並得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公示。
Q · 打官司打到一半,對方把爭議的房子賣了,我的官司還算數嗎?
算數。原被告續任,判決照樣有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原來的被告繼續當被告,判決對其有效。若標的為物權關係且依法應登記者,原告可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公示這塊財產正在打官司,後手買受人不得主張善意而脫免判決拘束。
深度解讀
你花了半年時間、幾十萬律師費跟鄰居為了那塊地打官司。結果鄰居轉頭就把地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你以為你的官司白打了?254條說:沒有。訴訟繫屬中,就算爭議標的(那塊地的所有權)被移轉給別人,你的訴訟完全不受影響,原來的被告繼續當被告。這叫「當事人恆定原則」,不讓任何人靠脫手財產來逃避訴訟。但光有這個原則還不夠。如果對方私下把地賣了,買家不知道有訴訟,事後才發現自己買到一塊有糾紛的地,三方都受傷。所以本條從第五項開始,創設了一套「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你可以聲請法院發裁定,讓你到地政機關去登記「這塊地正在打官司」。登記之後,任何想買這塊地的人都看得到,自願買的人不能再說「我不知道」。這不是查封,不是禁止處分,但它讓你的訴訟結果能對抗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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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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