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05370 號
要旨
檢送修正後之「民事訴訟終結證明例稿」、「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經撤銷確定證明例稿」及「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例稿」等 3 則例稿
主旨
檢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3 項規定修正之例稿共 3 則,請查照。
說明
一、按「訴訟終結或第 5 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3 項定有明文,本院爰以 106年 6 月 15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6345 號函訂頒相關例稿供各法院參考使用,並以同年月 14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6191 號函貴部本於權責參考辦理。
二、茲檢附修正後附件 1「民事訴訟終結證明例稿」、附件 2「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經撤銷確定證明例稿」及附件 3「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例稿」共 3 則。本院秘書長106 年 6 月 15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6345 號函附件「法院民事事件訴訟終結證明書」、「法院許可登記裁定經撤銷確定證明書」及「法院民事許可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書」等 3 則例稿,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附件 4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新舊例稿對照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