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函轉有關買賣雙方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不可歸責之事由,遭地政機關駁回,是否符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9 項但書「經登記機關受理」規定等疑義之意見,以供法官參考
主旨
函轉內政部 107 年 3 月 30 日台內地字第 1070408366 號函有關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9 項但書規定,涉及土地登記實務疑義之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買賣雙方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不可歸責於其等之事由,致遭地政機關駁回,其情形是否與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9 項但書之「經登記機關受理」規定相符等疑義,本院前以 107 年 2 月 22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70005149 號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經該部函復如旨揭函,爰請各法院轉知所屬法官參考。 二、檢附前開 2 件函文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