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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一事不再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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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lydog035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裁判矛盾
jtchen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已起訴」不包含外國法院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53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重複起訴之禁止 * 同一事件? 🔵新近同一事件說(駱永家師): 本於「紛爭一次解決」,後訴提起若造成應訴之煩,審理重複應禁止 ➡️法院應命合併辯論、合併判決 🔵傳統同一事件說(實務、姜世明師): 244訴之三要素相同 1️⃣當事人同一 2️⃣訴訟標的同一(注意所採訴訟標的理論) 3️⃣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代用(如給付或形成聲明可代用確認聲明,但所有物返還聲明不可代替確認所有權存在聲明、確認聲明不可代替給付或形成聲明) ➡️249 1 7裁定駁回 * 253『📌先決/前置協商問題』(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 甲民法367乙價金,乙反訴或另訴請求確認甲乙間民法345不存在? 甲民法767乙A地,乙反訴或另訴請求確認甲對A地所有權不存在? 🔵駱師: 是同一事件 認為「先決/前置協商問題」(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是同一事件,以紛爭一次解決、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 🔵姜師: 不是同一事件 邏輯上,255 1 6是認為「不同一事件」,才會說可以再提中間確認之訴(非253規範對象); 且臺灣法又未規定強制中間確認之訴,至多由於攻擊防禦方法共通性(例如兩者皆是價金請求權)而認為是先決/前置問題,而放寬255變更追加審查, 不應倒果為因、自設前提直接以紛爭一次解決等理由說是同一事件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舊同一事件說: 當事人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舊訴訟標的理論會因實體法上請求權不同,而為不同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代用(如給付或形成聲明可代用確認聲明),但有兩種情況不可代用 1.所有物返還聲明不可代替確認所有權存在聲明 2.確認聲明不可代替給付或形成聲明 新同一事件說: 前後訴分別繫屬會產生法院重複審理、裁判矛盾者,即屬同一事件,應利用同一程序擴大聲明,以訴之合併、追加或反訴為之,不可另為後訴請求。 違反效果 違反舊同一事件說:依249第1項第7款駁回後訴 違反新同一事件說:法院應命合併辯論、合併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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