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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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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不得重複起訴,後訴應依第249條裁定駁回。

Q · 對方在另一個法院又告我同一件事,可以擋掉嗎?

可以,後訴依第253條應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同一事件在訴訟繫屬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向法院起訴。被告可在後訴的答辯狀中主張重複起訴,法院應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毋庸進入實體審理。判斷是否「同一事件」看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聲明是否實質相同,不看法律名目是否換過。

深度解讀

有人用訴訟當武器,不是要贏,是要讓你疲於奔命。同一件事告你一次不夠,再去另一個法院告你一次,逼你兩邊跑、兩邊請律師、兩邊花錢。253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打法的防火牆。它只有一句話,但效力極強:同一件事在法院審理中(法律用語叫「訴訟繫屬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就同一事件再提起另一個訴訟。第二個訴訟會被法院依第249條裁定駁回,連進入審理的機會都沒有。注意,這裡說的「同一事件」看的是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聲明是否實質相同,不是看你換了什麼名目或包裝方式。你告人履行合約被駁回,想改用不當得利的名義再告一次?如果事實基礎一樣,法院會認定這是同一事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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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