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0910 號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並檢附相關裁定、證明書及函稿參考例稿
主旨
修正「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 106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配合修正旨揭對照表(附件 1),重點如下:
(一)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上開條文第 5 項聲請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分「家訴聲」字別,案由記載「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同條第 11 項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事件,仍分「家聲」字別,案由記載「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二、檢附相關裁定、證明書及函稿參考例稿如附件 2(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撤銷許可登記裁定、訴訟終結證明書、許可登記經撤銷/廢棄確定證明書、法院檢送證明書函稿),均已置於第一、二審審判系統、法官單機版、本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網頁詳附件 3)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秘書處請刊登司法院公報,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參事室請刊載司法周刊法制動態)(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