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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2.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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