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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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