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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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不能起訴。
Q · 被害了但只去警察局做筆錄,算提告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報案做筆錄只是記錄事實,不等於告訴。你必須明確表示「我要對某人提出告訴」,並確認筆錄載有告訴意旨。在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沒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且告訴有六個月期間限制(刑訴第237條)。
白話解讀
報案和告訴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但九成以上的人搞混了。報案只是「讓警察知道有這件事」,告訴是「我要啟動國家機器來追究這個人」。你去警察局說「我被打了」,如果只做筆錄而沒有明確表示「我要告他」,在告訴乃論的案件裡,檢察官根本無法起訴。你以為你報了案就等於啟動了法律程序,其實什麼都沒啟動。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是整個刑事告訴制度的開關:犯罪的被害人,得為告訴。「得」這個字是關鍵,代表這是你的權利,不是義務。你可以選擇告,也可以選擇不告。在告訴乃論的罪裡(例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你不告,檢察官就不能動。你握的不只是一個告知的權利,是整個案件的啟動鍵。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賦予被害人啟動刑事追訴的告訴權。「得」字代表這是權利而非義務;在告訴乃論之罪中,被害人的告訴是檢察官起訴的訴訟條件,沒有告訴即不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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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是什麼?▾
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是刑事告訴制度的開關,告訴乃論之罪不告就不能起訴。
Q2報案跟告訴有什麼不同?▾
報案只是讓警察知道有這件事,告訴是明確表示要追究刑事責任。做筆錄沒表示提告,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無法起訴。
Q3誰可以提出告訴?▾
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社團法人;間接受影響者不具告訴權。
Q4告訴有沒有期限?▾
告訴乃論之罪須在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刑訴第237條),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期間但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Q5告訴可以委託別人嗎?▾
可以,刑訴第236條之1規定得委任代理人,須書面委任,口頭委任無效。
Q6告訴提出後可以撤回嗎?▾
告訴乃論之罪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訴第238條),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Q7公司被員工侵占可以告訴嗎?▾
可以,公司是犯罪被害人,由負責人代表公司提出告訴。
Q8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不告就不能起訴、告了可撤回;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可偵辦,被害人不能阻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報案 | 告訴 | 告發 |
|---|---|---|---|
| 性質 | 讓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 | 被害人表示要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人向偵查機關陳報犯罪 |
| 誰能做 | 任何人 |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刑訴232) | 知有犯罪嫌疑之任何人(刑訴240) |
| 對告訴乃論之罪的效果 | 不足以發動起訴 | 起訴的訴訟條件,缺之不得起訴 | 不能取代告訴 |
| 期間限制 | 無 | 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刑訴237)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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