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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232被害人之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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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不能起訴。

Q · 被害了但只去警察局做筆錄,算提告了嗎?

不算。要明確表示「提出告訴」才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報案做筆錄只是記錄事實,不等於告訴。你必須明確表示「我要對某人提出告訴」,並確認筆錄載有告訴意旨。在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沒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且告訴有六個月期間限制(刑訴第237條)。

白話解讀

報案和告訴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但九成以上的人搞混了。報案只是「讓警察知道有這件事」,告訴是「我要啟動國家機器來追究這個人」。你去警察局說「我被打了」,如果只做筆錄而沒有明確表示「我要告他」,在告訴乃論的案件裡,檢察官根本無法起訴。你以為你報了案就等於啟動了法律程序,其實什麼都沒啟動。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是整個刑事告訴制度的開關:犯罪的被害人,得為告訴。「得」這個字是關鍵,代表這是你的權利,不是義務。你可以選擇告,也可以選擇不告。在告訴乃論的罪裡(例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你不告,檢察官就不能動。你握的不只是一個告知的權利,是整個案件的啟動鍵。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賦予被害人啟動刑事追訴的告訴權。「得」字代表這是權利而非義務;在告訴乃論之罪中,被害人的告訴是檢察官起訴的訴訟條件,沒有告訴即不得起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打了,直接去派出所報案就算提告了嗎?

不算。報案只是讓警察知道有這件事。你必須明確說「我要對某某人提出告訴」或在筆錄上簽署告訴意旨,這才是法律上的告訴。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你不告,檢察官不能起訴。做完筆錄後,要求看筆錄上是否有記載「告訴人對某某提出告訴」,沒有的話當場補上。

Q2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到底差在哪?

告訴乃論的罪(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等),被害人不告就不能起訴,告了也可以撤回。非告訴乃論的罪(詐欺、竊盜、重傷害等),不管你告不告,檢察官知道了就可以偵辦。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者,例如傷害致重傷,輕傷部分告訴乃論、重傷部分非告訴乃論。

Q3被害人可以委託別人去告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可寫委任書委託律師或他人代為提出。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本人到場。委任書不需公證,但必須書面提出,口頭委任無效。

Q4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是什麼?

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是刑事告訴制度的開關;告訴乃論之罪不告就不能起訴。

Q5報案和告訴差在哪?

報案只是讓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告訴是被害人明確表示追究刑事責任的意思,做筆錄沒表示提告不算告訴。

Q6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的罪,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告訴是其訴訟條件。

Q7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差在哪?

告訴是啟動國家刑事追訴(可能讓對方受刑罰),民事求償是請求損害賠償(賠錢),兩條路可同時走。

Q8刑訴232告訴怎麼提?

確認自己是直接被害人 → 蒐證 → 到地檢署遞告訴狀或在筆錄明確表示提出告訴 → 注意六個月期間。

Q9告訴狀要怎麼寫?

格式不拘,寫清楚何人、何時、何地、做了什麼、告什麼罪,附上證據清單,可自寫或委任代理人。

Q10告訴期間六個月怎麼算?

從「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六個月,是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不是知道犯罪事實(刑訴237)。

Q11怎麼確認筆錄真的有提告?

做完筆錄要求查看是否記載「告訴人對某某提出告訴」字樣,沒有當場要求補記。

Q12告訴 vs 告發差在哪?

告訴是被害人本人提出(刑訴232),告發是第三人陳報犯罪(刑訴240),告發不能取代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報案告訴告發
性質讓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被害人表示要追究刑事責任第三人向偵查機關陳報犯罪
誰能做任何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刑訴232)知有犯罪嫌疑之任何人(刑訴240)
對告訴乃論之罪的效果不足以發動起訴起訴的訴訟條件,缺之不得起訴不能取代告訴
期間限制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刑訴237)

報案

性質
讓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
誰能做
任何人
對告訴乃論之罪的效果
不足以發動起訴
期間限制

告訴

性質
被害人表示要追究刑事責任
誰能做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刑訴232)
對告訴乃論之罪的效果
起訴的訴訟條件,缺之不得起訴
期間限制
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刑訴237)

告發

性質
第三人向偵查機關陳報犯罪
誰能做
知有犯罪嫌疑之任何人(刑訴240)
對告訴乃論之罪的效果
不能取代告訴
期間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30条(犯罪により害を被つた者は、告訴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23조(고소권자:범죄로 인한 피해자는 고소할 수 있다)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報案、控告、舉報)+ 刑法第98條(告訴才處理)
德國StPO § 158 i.V.m. StGB § 77(Strafantragsrecht des Verletzten bei Antragsdelik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5-3 / art. 85(plainte / plainte avec constitution de partie civi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或於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

(0231129 制定)

檢察官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0341130 修正)

檢察官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勘酌情形,經告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送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撫慰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0560113 全文修正)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 告訴名詞
(0170728 制定)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或於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

(0231129 制定)

檢察官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0341130 修正)

檢察官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勘酌情形,經告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送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撫慰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0560113 全文修正)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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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