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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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不能起訴。
Q · 被害了但只去警察局做筆錄,算提告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報案做筆錄只是記錄事實,不等於告訴。你必須明確表示「我要對某人提出告訴」,並確認筆錄載有告訴意旨。在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沒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且告訴有六個月期間限制(刑訴第237條)。
白話解讀
報案和告訴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但九成以上的人搞混了。報案只是「讓警察知道有這件事」,告訴是「我要啟動國家機器來追究這個人」。你去警察局說「我被打了」,如果只做筆錄而沒有明確表示「我要告他」,在告訴乃論的案件裡,檢察官根本無法起訴。你以為你報了案就等於啟動了法律程序,其實什麼都沒啟動。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是整個刑事告訴制度的開關:犯罪的被害人,得為告訴。「得」這個字是關鍵,代表這是你的權利,不是義務。你可以選擇告,也可以選擇不告。在告訴乃論的罪裡(例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你不告,檢察官就不能動。你握的不只是一個告知的權利,是整個案件的啟動鍵。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賦予被害人啟動刑事追訴的告訴權。「得」字代表這是權利而非義務;在告訴乃論之罪中,被害人的告訴是檢察官起訴的訴訟條件,沒有告訴即不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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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打了,直接去派出所報案就算提告了嗎?▾
不算。報案只是讓警察知道有這件事。你必須明確說「我要對某某人提出告訴」或在筆錄上簽署告訴意旨,這才是法律上的告訴。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你不告,檢察官不能起訴。做完筆錄後,要求看筆錄上是否有記載「告訴人對某某提出告訴」,沒有的話當場補上。
Q2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到底差在哪?▾
告訴乃論的罪(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等),被害人不告就不能起訴,告了也可以撤回。非告訴乃論的罪(詐欺、竊盜、重傷害等),不管你告不告,檢察官知道了就可以偵辦。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者,例如傷害致重傷,輕傷部分告訴乃論、重傷部分非告訴乃論。
Q3被害人可以委託別人去告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可寫委任書委託律師或他人代為提出。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本人到場。委任書不需公證,但必須書面提出,口頭委任無效。
Q4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是什麼?▾
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是刑事告訴制度的開關;告訴乃論之罪不告就不能起訴。
Q5報案和告訴差在哪?▾
報案只是讓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告訴是被害人明確表示追究刑事責任的意思,做筆錄沒表示提告不算告訴。
Q6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的罪,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毀損,告訴是其訴訟條件。
Q7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差在哪?▾
告訴是啟動國家刑事追訴(可能讓對方受刑罰),民事求償是請求損害賠償(賠錢),兩條路可同時走。
Q8刑訴232告訴怎麼提?▾
確認自己是直接被害人 → 蒐證 → 到地檢署遞告訴狀或在筆錄明確表示提出告訴 → 注意六個月期間。
Q9告訴狀要怎麼寫?▾
格式不拘,寫清楚何人、何時、何地、做了什麼、告什麼罪,附上證據清單,可自寫或委任代理人。
Q10告訴期間六個月怎麼算?▾
從「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六個月,是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不是知道犯罪事實(刑訴237)。
Q11怎麼確認筆錄真的有提告?▾
做完筆錄要求查看是否記載「告訴人對某某提出告訴」字樣,沒有當場要求補記。
Q12告訴 vs 告發差在哪?▾
告訴是被害人本人提出(刑訴232),告發是第三人陳報犯罪(刑訴240),告發不能取代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報案 | 告訴 | 告發 |
|---|---|---|---|
| 性質 | 讓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 | 被害人表示要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人向偵查機關陳報犯罪 |
| 誰能做 | 任何人 |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刑訴232) | 知有犯罪嫌疑之任何人(刑訴240) |
| 對告訴乃論之罪的效果 | 不足以發動起訴 | 起訴的訴訟條件,缺之不得起訴 | 不能取代告訴 |
| 期間限制 | 無 | 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刑訴237)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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